车险案例之未保全险种,出险得不到赔偿

 所属分类:  2013-6-7 21:27:31    加入收藏

陈先生在2011年8月份出差安徽的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过治疗2个月后,陈先生拿着对方出具的车辆损失修理发票和医疗发票,以及自己的住院发票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仅赔付了对方车辆维修费用及对方治疗费用,而陈先生自己的住院治疗费用未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理赔是根据客户选择的险种进行赔付,陈先生选择的保险中对方的车辆损失及对方人身损伤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得到赔付,陈先生自己的车辆损坏可以从车辆损失险中得到赔付,而其自身的伤害需要有车上人员座位险或者其他涵盖保障驾驶人员的保险才可以得到赔偿,陈先生的保单中却并没有此类保障。所以保险公司没有给予他本人的医疗作出补偿。

2013年5月6日

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机动车理应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应只限于人身伤亡,而不应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实行自愿的商业保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今日由腾讯网、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交强险系列研讨会之“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表示,只有将二者区别开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它设立的目标才能够统一。   据了解,由于我国交强险政策和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财产安全。而与会的专家一致表示,财产损害不应该包含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由于机动车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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