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如何索赔?
2008年3月20日,孙多燕病情恶化,第二次入住旬阳县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术后;褥疮(Ⅳ);重度营养不良。因病情严重,旬阳县中医院建议孙多燕转院治疗。2008年3月21,孙多燕被送往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外伤性多发性脑梗塞、重度营养不良、多发褥疮。2008年3月24日,孙多燕因重型颅脑损伤术后伴外伤性多发脑梗塞,意识障碍伴长期卧床,导致重度营养不良,体态呈恶病质,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于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为给孙多燕治疗,孙多燕之夫曹廷腰及其子女曹永林、曹永红在旬阳县中医院开支住院费62081.72元(含尚欠旬阳县中医院26955.17元)、门诊费用884.80元,在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开支住院费5401.44元、门诊费1104.90元,医疗费合计69785.06元。王永波已预付款22946元。
2007年10月18日,旬阳县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2007]第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斐驾驶机动车辆转弯时侵线行驶,操作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孙多燕骑自行车未靠边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王斐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骑自行车人孙多燕,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王永波已为其陕G05995康明斯货车投保,2007年4月25日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汉滨支公司出具了陕G0599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PDAA200761240100000540),其中保险项目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同日,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汉滨支公司出具了陕G05995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DAA200761240100000540),其中保险项目为第三者责任险150000元,不计免赔率。上述保单的保险期间自2007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25日24时止。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尚未理赔。
法院认为,被告王斐驾驶陕G05995康明斯货车在行驶中致伤孙多燕,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斐对该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孙多燕对该事故应负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并无不当。孙多燕经医院救治,后病情恶化,最终死亡,交通事故中受重伤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王永波辩称交通事故与孙多艳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王斐受雇于被告王永波,王斐驾车运营系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本案应由雇主王永波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永波已为其陕G05995康明斯货车在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投保总限额为20.80万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责任险,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应当在相应责任保险限额内对该交通事故理赔,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
孙多燕的受伤、死亡已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