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4:32:38    加入收藏

   交强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产生诉讼(仲裁)。 案件经过武汉专业交通及保险律师------湖北省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代理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于2009年1月15日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0日原告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在被告单位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保险手续。2008年10月3日原告公司员工驾驶保险车辆在黄陂区鲁台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了受害人陈某死亡,司机肇事逃逸。事故经黄陂交警处理认定,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经黄陂检察院公诉,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肇事方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人民币。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拒绝理赔,发生诉讼。

   法院观点:

   司机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一定的惩罚,但是由于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交强险,非商业保险。且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肇事逃逸未为保险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肖律师代理分析意见:

   1.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交强险条例明确规的规定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肇事后逃逸并不是法定的理赔免责事由,双方的合同中也未约定因此免责。

   3.交强险条例规定了逃逸情节中的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权,但该规定与保险公司无关。

   4.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不能推定免责。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点可提前至投保当日的出单时点。

   (二)对当日投保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在交强险出单时统一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打印“保险期间:自保单上打印的‘收费确认时间’起满一年(或X个月)”,并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三)对当日投保无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保险期间起止时点。

   (四)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交强险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五)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01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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