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交强险”,上路出车祸怎么处理

 所属分类:  2013-7-21 15:18:04    加入收藏
 不上“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车主该如何对事故中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车车主按“交强险”赔偿限额赔付。

  ■不上“交强险”,上路出车祸

  小榄镇的王建(化名)有一辆小货车,他聘用了榆(化名)为自己开车拉货。秦榆发现王建未给小货车买“交强险”,遂提醒王建,但王建不以为然,只说“看看情况再说”。

  2007年7月27日晚,阿明驾驶摩托车从小榄镇永宁工业大道往洪联路方向行驶。此时,秦榆驾着小货车向阿明左侧横驶过来,将阿明撞倒在地,阿明当即昏迷,幸被秦榆及时送入医院抢救治疗,阿明才脱离生命危险。医院确诊阿明为:中型颅脑损伤、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及左下肢多发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货车司机秦榆负有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禁令标志指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阿明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驾驶摩托车时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判肇事车主赔限额

  2007年9月19日,阿明将肇事司机秦榆及车主王建诉至市法院,要求赔偿7.3万元。

  “我方已帮阿明支付赔偿款1.4万元医疗费,至于其他赔偿款项,我方未买‘交强险’,则应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责任分担。再说,我只是车主,只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原告所称的连带赔偿责任。”车主王建庭审时表示。

  市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车主王建先行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司机秦榆按照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赔偿,王建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法院判决王建、秦榆赔偿阿明3.9万元,王建按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先行承担赔偿给阿明的损失为1.4万元,其余2.5万元由王建和秦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王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告李老汉赔偿原告12万元,其余部分再由被告李老汉和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

  2009年10月20日9时10分,家住罗江县万安镇的李老汉驾驶其私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陈某在108国道上发生碰撞,致陈某受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老汉和陈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死者陈某的家属与李老汉协商赔偿事宜,因分歧太大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一纸诉状将李老汉告上法庭,以李老汉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具有保险过错为由,要求李老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7161元。经法庭审理查明,事发时,李老汉的私家车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而未续保,处于脱保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李老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调解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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