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5:28:10    加入收藏
今年5月份,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三个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与此判决不同的是,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的一起汽车保险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王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为由,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驾驶证过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从立法目的上,交强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既一旦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应分清保险责任与持过期驾照驾驶者的责任,两者不能混淆

  持过期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受到交通行政法规的处罚,即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依法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在责任主体、法律规制、责任形式上均有所不同。

  交强险保护的是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因驾驶者的驾照过期而拒绝赔偿第三人的损失,就是将驾驶者的责任转移到了第三人身上,是将两个不同的责任混为一谈了。

  3、确认“驾照过期,交强险也应理赔”,不会助长持过期驾照驾驶行为

  有人认为,“若允许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且很可能会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显然这一观点把发生交通事故都归结为人们的主观恶性,是“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别人”。事实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且在现实中是不可避免的,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人们所希望和追求的,持过期驾驶执照者是已经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只是因为没有履行行政手续延续驾驶资格。通过驾驶执照年检和换证在客观上并不能提高驾驶者的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持过期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认为“确认驾照过期,交强险理赔,会使违法者转移责任”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驾照过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责理由,在驾照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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