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王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三个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与此判决不同的是,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的一起汽车保险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王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能认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为由,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驾驶证过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从立法目的上,交强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设立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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