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险 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21 16:00:15    加入收藏
陈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时,因操作错误撞上电线杆,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供电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受伤后小腿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需配备假肢。经查,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供电公司、当地新城管委会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本案焦点是驾驶员受伤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专家给出的答案是“确定不赔”,因为交强险条款中明文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强制险保的是因为机动车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和财务的损失,对于本车车主和车上人员发生的事故属于不保范畴。

 

  专家分析,即使不是陈某受伤,而是陈某误伤的第三者,按照交强险条款第四条中的定义,即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陈某是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也不予赔付。

  “交强险作为强制险存在保障责任极低,万一肇事者无力赔偿案例中截肢和假肢安装以及后期误工和生活费的补偿,将使双方都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专家提醒广大车主安全合法驾驶同时,不仅要为爱车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更应该为自己投保适当的商业保险,保证万无一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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