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时,因操作错误撞上电线杆,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供电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受伤后小腿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需配备假肢。经查,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供电公司、当地新城管委会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本案焦点是驾驶员受伤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专家给出的答案是“确定不赔”,因为交强险条款中明文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强制险保的是因为机动车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和财务的损失,对于本车车主和车上人员发生的事故属于不保范畴。
专家分析,即使不是陈某受伤,而是陈某误伤的第三者,按照交强险条款第四条中的定义,即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陈某是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也不予赔付。
“交强险作为强制险存在保障责任极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