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投保时的车辆保险金额该如何理解

 所属分类:  2013-7-21 17:22:14    加入收藏
  2004年8月的一天,驾驶员杨某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令杨某感到庆幸的是,出险前不到两个月,他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2万元,这样他得到赔付后,很快就可以买一辆新车了。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按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赔付金额只能限制在车辆实际价值以内,由于他的车已用了好几年,其实际价值按折旧率推算仅为5万元,而维修费用又超过5万元,所以最多只能赔付5万元。

   杨某对此心有不甘,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

   在法庭上,杨某主张该车从购买到现在每年都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一直是新车购置价10.2万元,既然他从未按车辆的现值投过保,为什么到头来要按6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坚持赔付金额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有充分依据的,因为保险的宗旨只是保证投保人在出险时将得到适当的补偿,杨某的汽车在出险时价值只有6万元,也就是当时该车对他的利益只有6万元,如果按新车购置价赔偿,则让投保人通过赔付而获利,这违背了保险所具有的补偿功能,也给了投保人钻空子的机会。遂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办理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三种方式确定:1、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3、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出部分无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时的通常原则为: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将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其道理在于,保险的宗旨是为了分担风险、减少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灾难事故对被保险人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保证投保人在出险后能得到适当补偿,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即保险的补偿功能;不允许投保人因为赔付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使保险成为一种牟利的手段,所以才有保险不获利原则。该车现值6万元,就是说该车现在对武某的利益只有6万元,那么武某做为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车辆的现在价值,要求按投保价格理赔是不正确的。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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