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理赔程序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1 18:37:22    加入收藏
 盗抢险

  报案:立即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110)保安(24小时),保留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

  定损:尽快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社发布寻车启事,并索取并保存该期报刊至索赔;3各月后到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开具未 破案证明,同时到车辆所属车管部门办理失窃车辆牌证注销手续。

  索赔:尽快的收集索赔单证,十五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一般在报案3个月后受理),一般所需单证如下:

  出险通知书填写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

  车钥匙两把;

  行驶证及副卡原件、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购车发票;

  登报寻车启事、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

  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

  权益转让书;

  保单复印件;

  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帐号(私车由被保险人签字);

  如所汇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需提供被保人委托书。

  汽车盗抢险是在投保人汽车遭遇盗抢事故之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对于车主而言,此种保险可以让大多数人得到安心。不过,在这里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盗抢险理赔需要一个关键的条件:汽车遭受的损害必须系因盗抢所致,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盗抢险保险责任。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赵先生购买了一辆夏利轿车,投保了汽车盗抢险,使用5年之后的一天早上,赵先生发现该车移位约600米,推断系盗车所致,遂报警;公安机关认定该起盗车事故造成了汽车损害;修理中发现发动机出现拉缸。赵先生持该认定文件请求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赵先生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赵先生发现汽车被盗后报警并请求理赔,于法有据。造成汽车拉缸是由于盗窃行为(近因)和自然磨损(原因)所致,保险公司未证明拉缸与盗窃无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汽车拉缸故障与盗窃无关,理由是:拉缸故障系发动机没有机油或水温过高的情况下造成的,而根据案情:赵先生车辆之前一直正常使用并无异常,则发动机内必有机油,不会造成拉缸;即使完全没有机油,也需要行使较长的距离才会发生拉缸。另外,时值冬季,车体温度低,汽车不会在行使600米内水温过高。故,该拉缸故障与盗窃无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再次提醒广大车主,汽车盗抢险的理赔需要条件。目前盗抢险只保全车,车上附件标准配置之外属于免陪范围。因盗抢造车汽车部件受损,保险公司承当修理费用。整车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之后3个月仍未能找回汽车,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提前设置的保险条款。

  关于理赔条件,应当遵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和自行约定条件。张志胜律师认为,目前,有关盗抢险理赔条件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明确列举保险责任范围之后加入概括性条款。

  无论法律怎么规定理赔条件或者当事人如何约定理赔条件,都需要经过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损失与盗抢行为有关,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上面的例子所示,汽车拉缸与盗抢行为无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盗车行为损伤了点火系统,拉缸系动力系统故障,而点火系统损害如无外因则不能直接导致动力系统损害。

  另外要说的是,盗抢险的责任范围有以下几个: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2013年4月8日

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分三个档次收取
     市民赵先生:   我的三轮摩托车已经到了年审期限,交强险也需要续保,但这几天我跑了几家保险公司,都没能办到交强险,有的地方说要先年审再办保险,有的地方只办两轮摩托车交强险,我的执照是东宝区的,请问我该到哪里办交强险?   记者:   东宝交警大队车管科工作人员答复:摩托车行驶证年审,必须先给车辆办交强险。现在保险公司已没在交警部门设置代办点了,所以车主只能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只要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都可办理。   为方便广大摩托车车主就近购买摩托车交强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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