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8:37:44    加入收藏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经有了半年多时间了,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是如何赔偿的呢?它和原来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予以介绍。

  一、案例简介

  2006年8月22日14时左右,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曹某驾驶苏E-4C633货车在312国道81KM+830M处与骑电瓶车的邹某相撞,导致邹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大队作出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认定。同年7月11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保险期限从2006年7月22日至2007年7月21日止。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前期发生的费用以及损失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被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观点对峙

  案件处理中,受害者要求赔偿79541.93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814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营养费2664元,停业损失费46287元,护理费6500元,交通费332元,车辆损失费23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受害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6万元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认为该起事故中,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保险公司意见:首先要求法院先明确事故责任,因为交强险有责赔偿与无责赔偿的限额是不一样的,有责赔偿的限额总计是6万,而无责只有1.2万。该起事故交警处理的结果是无法认定,因此事故责任还没有明确,需要法院进一步明确;其次要求对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和交强险的约定进行核算;另外明确交强险的赔偿限额6万是分项的,即医疗费限额8000元,死亡伤残限额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三、赔偿处理

  法院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时候,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处理。

  首先事故责任问题。法院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虽然交警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但是因为本案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作为强势的机动车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应当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其举证不能导致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赔偿数额问题。因为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6万元限额内负责赔偿,但是赔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约定确定。具体认定如下:

  1、医疗费限额8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项目。本案中受害方以上三项损失经过审核已经达到18960.99元,超过8000元的交强险限额,因此保险公司予以赔偿8000元,超过部分10960.99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2、死亡伤残费限额50000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2个赔偿项目。本案中,受害者的提出停业损失46287元,交强险的条款中关于停业的间接损失是予以免责的,法院在考虑交强险的条款约定,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按照行业标准支持了病假期间的误工费。法院经过核定认定以上项目赔偿总额为4696元,在交强险50000元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3、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本案中受害者电瓶车发生损坏,法院根据受害者提供的证据认定车辆损失为150元,亦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本起交通事故受害者总的损失为18960.99+4696+150=23806.99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846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双方按照责任分担,本案中机动车为全责,因此肇事方承担超出部分10960.99元。

  四、案件分析

  本案虽然是通过诉讼方式的进行,但是却很清晰地反映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理赔思路,通过这个实例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交强险的几个理赔特点:

  第一、交强险只分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这和商业保险的理赔要具体分责有很大区别。只要被保险的机动车辆有一点责任,保险公司就要在6万元限额内予以理算赔偿,机动车在无责的情况下只在1.2万元的限额内赔偿。

  第二、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损失并不是只要在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全部买单。因为交强险是分项的,保险公司只在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没有超过6万总限额的交通事故,车主也可能要承担损失。这样,在投保交强险外再加投保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显得很有必要。

  第三、交强险并不是全部赔偿,它也有免责条款。在交强险条款中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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