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经有了半年多时间了,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是如何赔偿的呢?它和原来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予以介绍。
一、案例简介
2006年8月22日14时左右,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曹某驾驶苏E-4C633货车在312国道81KM+830M处与骑电瓶车的邹某相撞,导致邹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大队作出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认定。同年7月11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保险期限从2006年7月22日至2007年7月21日止。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前期发生的费用以及损失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被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
二、观点对峙
案件处理中,受害者要求赔偿79541.93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814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元,营养费2664元,停业损失费46287元,护理费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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