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交强险,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赔法?

 所属分类:  2013-7-21 18:42:03    加入收藏

  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言之,钱是赔给被撞一方的。

  案情简介:×公司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张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35351.88元,事故发生后,公司先行支付给张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2990.06元,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及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19070.32元(包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本案医疗费用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对于超出限额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法院认定公司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3886.9元,现公司已支付了32990.06元,实际超额支付了9103.16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超额支付的医疗费9103.16元是否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公司,张某是否还有权要求该部分医疗费用?

  本案终审判决结果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给张某74629元(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法院认为×公司未提起反诉,所以对于超额支付的9103.16元,×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那么本案9103.16元的医疗费是否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公司?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扣除超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限额内的医疗费用9103.16元由×公司实际支出,故相应的损失方为×公司,根据谁损失谁获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将医疗费赔偿限额相应额度理赔给×公司。这样也可鼓励事故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先行赔付,及时救治伤者,亦可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

  近日,唐先生驾驶轿车在路口转弯时,与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两辆机动车都有过错,唐先生因违反交通让行规定负70%的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唐先生在向两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两种不同的交强险理赔方式。

  两家公司两种赔付

  在唐先生的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均投保过交强险。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现场勘察,确认轿车车损金额为2600元,摩托车定损金额为1300元。几天后,双方车辆损坏修理完毕,唐先生和摩托车驾驶者遂向双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出乎意料的是,两家保险公司给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赔方式。

  唐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摩托车驾驶者支付赔款1300元;而摩托车方的保险公司给出的交强险赔付金额却是780元。

  对此,本刊走访了两家保险公司。唐先生一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在该事故中,唐先生负有责任,而事故另一方的损失为1300元,并没有超过2000元的限额,因此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向摩托车支付1300元的赔偿金。

  事故另一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则表示:交强险的赔偿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来判定,条款中“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轿车车损乘以摩托车30%的赔偿责任,即得到780元。

  同样是交强险,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赔法?到底哪一种赔付方式才是正确的呢?

  倾向于限额内全额赔

  对于该事件中两家公司的两种赔法,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交强险赔付不可能存在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今年2月制定实行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车主可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但如果事故任何一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则不适用该方式处理。

  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向来就是“有责即赔,不分责任比例大小”。在限额范围内不分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行业共识。由于事故一方唐先生的损失金额超过了2000元,因此不适用于“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双方在限额内仍然按照自赔处理,超过限额部分按责任比例实行“互碰互赔”。

2013年4月24日

我国汽车保险中介组织面临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不够的问题
    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不够汽车保险中介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硬件设施.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汽车保险代理人采用直复营销来销售保险产品,:须建立相应的通讯和计算机网络设施,汽车保险公估人对于汽车保险事故的理赔,须建立汽车零部件报价体系等,都需要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建设相应的配套硬件设施。目前汽车保险中介组织数量和规模都不大,对于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较少,尚不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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