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言之,钱是赔给被撞一方的。
案情简介:×公司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张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35351.88元,事故发生后,公司先行支付给张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2990.06元,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及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19070.32元(包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本案医疗费用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对于超出限额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法院认定公司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3886.9元,现公司已支付了32990.06元,实际超额支付了9103.16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超额支付的医疗费9103.16元是否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公司,张某是否还有权要求该部分医疗费用?
本案终审判决结果是由保险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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