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所属分类:  2013-7-21 18:49:21    加入收藏

  业内专家表示,防范车险诈骗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平台,但从目前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地区、诸多公司都缺乏这样的制度保障。各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很难实现信息共享,诈骗车主得以游走于各家公司间进行理赔。另一方面,当前国内车险市场极低的诈骗犯罪成本,也刺激了车险骗保的猖獗

  不到5年的时间,利用上下班高峰期制造轻微交通事故“导演”了334次车祸,总共从各大保险公司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赔偿。近日,深圳交警部门破获了历年来涉案金额最大、案件数量最多的系列保险诈骗案,将常年来车险理赔的“潜规则”予以曝光,而车险理赔的诸多漏洞也随之一一浮现。

 

  根据深圳警方的通报,今年3月中旬,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多家深圳分公司报案,称多名保险公司定损员发现一名男子很“面熟”,经常在一些轻微事故中作为三者事故方出现,每次索赔金额从几百至数千不等,很可能有骗保嫌疑。随后交警部门对数据资料进行排查,并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串并摸底,发现一李姓男子存在利用多台车辆频繁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

  警方调查发现,为了进行保险诈骗,李某先后买来两辆小轿车,有时也会借用别人的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上频繁故意撞车。他不维修车辆,而是直接购买维修发票,或是在汽车维修护理中心消费较少的金额后多开发票数额,交给对方车司机向保险公司诈骗保险赔偿金。事后,李某简单利用手喷漆、贴卡通图片等方式不断掩盖前次因碰撞造成的损坏情况,再继续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故意撞车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周而复始。在撞车事故中,他仅仅作为第三者车(即无责任车一方)向各个保险公司索赔共计357207元。其中,向汽车维修护理中心直接购买发票或多开发票数额,骗取的保险赔偿金就达103009元。

 

  根据警方调查,为规避被发现风险,当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及定损人员发现李某驾驶的车辆存在陈旧性碰撞损坏情况,或对汽车到处是碰撞旧痕和贴满卡通图片等情况提出异议并减少赔偿数额时,李某一般都不做争辩,同意接受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价格。其驾驶的小轿车在多次与不同的车辆发生碰撞后,仍未进行修理,车头大灯处有明显裂缝。有时他一天内连续作案,撞痕难辨新旧。

  在这300多起撞车中,李某作案方式都十分“低调”。据介绍,为确保事故赔偿金最大化,又不容易被对方发现自己的故意行为,李某在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的过程中,控制自己车辆的碰撞部位和损失,他的车在所有的故意碰撞事故中,碰撞位置基本上是在车头左右角及车辆左右侧靠近车头的位置,非常精准。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 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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