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申请“代位求偿”注意点
自2012年上半年开始,宁波保险业一直在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这个问题将全面解决,从3月15日起,我市保险业将全面实施“代位求偿”制度,以此破解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
去年有174起案件实行“代位求偿”赔付
事实上,在2012年度,对无责方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最终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赔付的共计84起案件,合计金额超过210万元;由无责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赔付的共计90起案件,合计金额超过180万元。
“代位求偿”怎样赔偿
代位求偿,说得清楚些,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投保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而从今年3月15日起,我市保险业全面实施代位求偿制度后,被保险人需要代位求偿应该怎么做?昨天,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
李先生车辆投保在宁波,在舟山与一安徽牌照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无责、对方全责,李先生车辆损失1万元,对方无损失。李先生车辆修理完毕并提供发票后,对方消极理赔,因对方车辆投保地为安徽。
“这种案例比较典型,责任方负全部责任,没有造成车辆损失,但消极理赔。按以往的理赔流程,当事人须向责任方索赔,责任方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旦责任方消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而实行代位求偿理赔制度后,只要符合上述代位求偿的条件,当事人李先生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并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以及履行其他索赔程序后,直接获得赔款1万元。
“代位求偿”有啥条件
据介绍,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应该符合几个条件: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且仅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并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申请“代位求偿”与下一年度费率浮动挂钩
值得一提的是,按车险条款规定,如果车辆在上一年度没有理赔记录,那么下一年度的车辆保费可以享受无赔款优惠;如果上一年度有理赔记录,则下一年度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惠。
当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理赔,即使为无责方,但采取代位求偿理赔方式将作为一次理赔记录,并与下一年度费率浮动挂钩。
申请“代位求偿”注意点
此外,当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时,需要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当被保险人转让权益后,还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如果被保险人对上述所说的对采取代位求偿理赔方式将作为一次理赔记录明确不同意,那么,投保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