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吗?

 所属分类:  2013-7-22 19:23:43    加入收藏
 买二手车除了车况和手续外,还得注意二手车的汽车保险免责条款。王师傅就因为买二手车时没有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而吃了一次“亏”。一次事故后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车主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视线不清,货车尾部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当时有很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计两万余元,至于电视机、电脑等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对此我是一无所知。”保险公司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向王师傅说明,因为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是黑体加粗显示。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移交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自己进行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当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确说明效力将及于原告。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有“免责”这回事。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2013年3月22日

保险公司应不应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及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人们保险理念的变化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以我庭近三年来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为例,不仅案件数量的变化较为显著,当事人诉求内容也与原来有较大不同,贬值费应否赔偿成为审理保险合同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之一。 相对于普通车辆而言,购置费用较高的车主在此方面的诉求显得更为突出,事故发生后,往往不再像原来那样仅仅是修复便告完结,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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