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赔偿与伤人不同范畴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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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2 1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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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进行了明确,对于酒驾、毒驾等造成的伤人,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其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酒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的这一解释,也引发了保险行业内人士的不满,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举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加之交强险自从实行以来连年持续巨亏,车险保费可能面临上涨。
此举会引发道德风险,是用提高全社会的成本来鼓励酒驾等违法行为:“虽然这是为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但客观上鼓励了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这样本来应该打击的行为。”
赔偿与伤人不同范畴不冲突
保险公司对酒驾伤人行为赔偿是属于民事赔偿,但是酒驾造成事故属于刑事犯罪,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所以并无冲突。
也有消费者替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叫好,“醉驾如果不予以保险赔偿,被害人很难得到其他方面的救助,醉驾行为在已经归入刑法调控的情况下,对民事方面由保险赔偿应该比较人性化。”
之前只需垫付 现在则要赔付
《意见稿》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的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只是垫付,现在是赔付,一字之差就相差很多。”有大型财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常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但会为伤者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但是该《意见稿》则相应强调,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在赔付之后,有权再向被保险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