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车主投保也受益
部分寿险产品价格微涨
虽然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前,不少保险营销员都向客户透露了“10月1日后保险产品将大幅提价”的消息,掀起了抢搭“末班车”的投保高潮,但从新法规实施2个月以来的情况看,部分新寿险产品价格的确有所调整,但也相应提高了保额或扩大了保障范围,提价幅度控制在10%以内。
比如某款热销的重疾险产品,虽然价格上涨了10%左右,但疾病保障范围从10种扩大到20种,赔付额度也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
而广州寿险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每次有产品停售前都会有一波投保热潮,这也算是保险公司的促销手段。新保险法实施与涨价并没有必然联系,虽然一些规定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但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内控来消化,并不必然导致保费的上涨。
部分旧产品按新法免责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享受新法规的产品应该是在今年10月1日后生效的,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比如,一张在2009年初就已生效的寿险,即使是在今年10月1日后才出险需要理赔,也不能适用新法规。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也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些已经在10月1日前就成效的旧产品依然可以按照新规享受免责。例如,中国人寿[18.93-0.73% 股吧 研报]的寿险产品新条款中删除了部分责任免除事项,如艾滋、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被迫吸毒等,也同样适用老保单客户。
新保险法三大关注点
关注点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通行惯例,但在国内还属首次提出。例如,有患癌症的客户投保,虽然投保前保险代理员或保险公司已知晓这一情况,但依然违规受理。当客户真的病发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可以以客户故意隐瞒病情而拒绝理赔。但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关注点 核保期内有法可依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关注点 特殊死亡也可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新保险法下车主投保也受益
新保险法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市民不仅可以在投保寿险产品时受益,投保车险等财险产品也一样可以享受到新保险法带来的“实惠”。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新保险法针对车险理赔难的现状规定了车险理赔时限,而且明确了车辆转让后依然可以获赔等问题。
一般来说,一旦驾车出险想理赔,车主都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而且往往因为资料不全而要多次补交材料。虽然不少保险公司也开始承诺小额损失快速理赔,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理赔难依然是困扰广大车主的一个难题。
对此,新保险法中规定,在车主缴纳理赔资料时,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车主所有需要提交的资料。此外,新规还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给予明确的处理答复,杜绝保险公司理赔时常见的拖而不决现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除了理赔服务,以前在车险理赔中纠纷最多的还有一个领域——即车辆转让问题。根据旧法规规定,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还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罗建榕解释说,根据新规,虽然车主还是有告知保险公司车辆已经转让的义务,但即使车主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不得再以这个理由拒赔。不过,他也同时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