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全险能给车主们带来真正的安心吗?
小张酷爱汽车,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用自己几乎全部积蓄买了一部车,对于这部车当然也是爱护有加。为了这车开起来能更安心,小张按照保险推销人员的话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
广州车主 小张:“我就全部买齐了,甚至把第三者责任险也提高。”
记者:全保都包括什么?
里面写了一大堆,我也没细致看,总之,我就从买车的那一刻开始,跟我说全保,我就一直续保的。
记者:保险费花了多少钱?
保险费第一年续了3900多(元),第二年续了3700多(元),因为我是属于它们的优质客户。
前不久,小张的车好好的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的时候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之后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无奈的小张听了这话想起来自己的车投了足额车损险,于是他觉得自己的保险公司应该能帮助他解决问题。但是小张告诉记者,他自己的保险公司也不管他,事实真是这样吗?记者拔通了小张所投保保险公司的电话想验证一下。
平安保险广州分公司 客服:“你好,中国平安。”
记者:你好,平安保险啊。
对。
记者:别人把我的车撞了,我没有责任,对方全责,我可以不可来理赔啊。
对方全责的话,找对方保险公司,跟您自己的保险是没有关系的,先生。
记者:对方保险公司让我去找肇事方,肇事方现在推托我。
我们以交警的判决为准,先生。只要拿了裁决,您的车没有责任,跟您的保险是没有关系的。
记者:我投的是车损险啊,现在我的车受了损失,我投的是全险。
也要看您的事故,先生。如果牵扯到有责任的话,肯定是由责任方来承担损失。
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按照这位客服的指点,记者在平安保险的格式合同中还真找到了这样的条款。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给自己修车的钱,小张很没有底,但是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广州车主 小张:“他只是说,这个是属于肇事逃逸,只赔70%,也可以不赔。他就很实在跟我讲,也可以不赔。所以说,最终是确定为30%要我负责,70%他们负责。他给我定损是800块钱,也就是说,我要付240块。”
可赔给小张,也可不赔,如果赔了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一家保险公司。这令小张实在无法理解。
广州车主 小张:“保险公司既然让我花钱,我没有买到开心跟放心,所有的事情,我比它累多了,它收我钱,我比它还累。保险公司不知道是搞什么,总之,我这次我也搞得很头疼,跑来跑去的。”
小张的遭遇,并不偶然。在南京创业的车主老张说起汽车保险就更是一肚子委屈了。
南京车主 老张:“晚上因为跟一个奥迪车相撞,他的车应该是顶到我的方向机上面,把车顶翻了,顶翻了,然后我的车砸到别人的车,然后又撞到围墙上面去了,损失了大概了一共四万多块钱,最后我认为我车子不是投了所有的保险对吧,应该到保险公司理赔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是吧,但我去理赔的时候,他以种种理由说是我的车只能赔50%,还有对方的一半责任。”
老张和妻子从乡下到南京创业,从亲戚朋友那里凑了二十多万买了一辆渣土车由老张经营,妻子找了一份为保险公司代卖保险的工作,正是由于听了妻子关于买汽车保险很有用的意见,老张才花了近一万元为自己的车上了足额保险。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事故中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老张甚至和妻子发生了矛盾。老张觉得,既然交了钱也得不到赔偿,那还不如省下近一万元的保费,可以自己弥补一下损失。
南京车主 老张:“现在是我自己垫付的,全是我自己垫付的,现在保险公司那块还没理赔,还不知道怎么弄呢现在。”
老张有个朋友是律师,他听说了老张的遭遇后,主动帮助他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
车主律师 刘杰:“保险公司应该对这个损失,四万多(元)的这个损失没有什么异议,但它的意思就是说,按照这个事故责任这一块,只能赔我们50%,就说赔两万多(元)。”
记者:它这么说的依据是什么呢?
这个是根据商业险车损险的一个保险条款里面,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这个来走。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车主律师 刘杰:“因为这个就牵涉到,只要是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你(只)承担了相应(部分)的责任,那么就牵涉到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你,只有说你是全部责任,那这个保险公司会全部赔你。”
这位律师,是一位车险专业律师,几年来他已经代理过车险诉讼近千起。这位律师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事实上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给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二来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
车主律师 刘杰:“保险公司全额赔我的情况下,就是我全责,所以说这个也有可能导致了很多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是为了自身权益这个维护,他会去主动认一个全责来得到保额的全部赔付。”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九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2008年,陈新春驾驶自己的车辆在311省道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这就是从事故现场运回的事故车。但是陈新春万万没有想到,在向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损失到这种地步的车辆,进行修复。
车主律师 王志成:“因为这台车修理厂认为已经没有维修的价值了。所以在理赔的过程中,我们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了争议。从情感角度讲,我们觉得这台车也没有维修的必要和维修的价值,我们觉得它应当是定全损的。”
但是,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此时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经全身瘫痪,转回老家生活了。出于委曲求全以换得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
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可以解决。
车主律师 王志成:“然后当时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说只能赔偿我们70%,这个被保险人得知这个消息以后呢,感觉到非常的气愤,也感觉到非常的无助,因为他觉得自己把自己的保险买得非常全,不计免赔等等,都已经买了,车损险也买的是足额的,所以说他认为这个70%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能使他的权益得到合理的救济。也就是在这种百般无助之下,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在与保险公司反复沟通近两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新春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
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解释说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邢嘉栋:“因为这个条款是你保险人提供的,那么就是说,这个投保人对保险是没有办法来变更这样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那么就是说,对方没有给你讨价还价这一种协商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那么就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是像我们看到的这种车损险这样的条款,应该说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列为这种格式条款,那么对这样的格式条款,我们要做出认定,因为它这个效力的话,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邢嘉栋:“我们市从09年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大概在50万以上,那么在这些交通事故当中,绝大多数都只是车辆的碰擦这样的小的事故,也就是说车损险占到了绝大部分的比例。那么我们真的形成诉讼的也只有几百起,也就是说真正到法院来形成诉讼的数量还不到交通事故的千分之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条款是按照车损险,按照责任比例来赔付。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的赔付案当中,绝大多数有是按照这个条款来的。真正形成了争执到法院来解决的比例相当小。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车辆事故当中,产生的车损险的话,被保险人都没有得到及时足额的这样的理赔。”
记者注意到,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的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是,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对法院清晰明了的判决视而不见呢?
律师 邱宝昌:“因为拒赔或者定审的争议当中呢,有一个概率事件,你看到的统计数据这么多,但是有争议的远远超过这么多,甚至是它很多很多倍,所以它败诉,它肯定有败诉的成本,但是它通过这样方式拒赔那么多的,它的利益也远远大于它通过这些诉讼所花费的成本,它还是一个利益的问题,因为你看到了,它可能有20起败诉的,甚至可能有上百起败诉的,但实际争议的可能有几千起,真正去起诉,可能并不是每个人有争议的都去起诉。”
专家建议,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陈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 陈欣:“应该鼓励大家去做这样的事情,当然不是说没事找事去打官司,但是我觉得他能够保护自己,意识到自己有权利的话去保护自己,那么这些诉讼其实或多或少都会对保险合同产生影响,因为如果你规定的不对,判决了以后,将来都要这样判的话,早晚保险公司是要改。”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堂而皇之的存在着。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当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虽然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它为什么能够置消费者权益不顾公然存在,为什么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请继续关注我们新闻频道的相关报道。好,感谢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下周同一时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