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保财险和田分公司的介绍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7-24 20:29:50    加入收藏
 2010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大对和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力度,最大限度的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人保财险和田分公司与和田地区民政局签订了《和田地区城乡贫困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协议》,

     率先在全疆试点开办了城乡低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累计为和田地区37.34万余名城乡低保人员提供了185亿元的保险保障。业务开办后,该公司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四个到位”为基础,多措并举,

     千方百计认真做好各项后续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一是重视到位。为把城乡低保人员保险业务办成老百姓的满意工程、政府的得民心工程和联系党政领导的桥梁工程,和田分公司要求各经办分支机构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

     积极与当地民政、卫生、新农合等部门沟通,切实解决业务开展、理赔服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主动、准确、快速地处理各类低保人员赔案,把提高服务水平、加快理赔速度作为为各族城乡低保群众解难事、办好事的重要措施,

     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二是管理到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业务的规范性管理,加大授权管理力度,制订并下发了《健康险业务管理办法》。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要求积极规范承保、理赔流程,加大风险管控力度,

     确保了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三是宣传到位。为使国家支农、惠农、支困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人员保险的认知度,分别在新闻媒体通过维、汉两种语言,多途径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城乡低保人员保险业务宣传,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服务到位。和田分公司本着快速理赔、服务群众的原则,建立了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结案速度,并采取召开赔款兑现大会、送赔款上门等多种方式,让低保人员第一时间拿到赔款,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2010年,已累计向110名城乡低保对象支付赔款155.2万元,使这些低保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解决了他们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受到了当地政府及广大群众的好评。

2013年3月24日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所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就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人而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其法律特征主要是: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法人,任何自然人,未经特别许可的法人,都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9条还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投保人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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