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亮相引起众多车主关注

 所属分类:  2013-7-24 20:41:58    加入收藏
  7月1日,交强险亮相引起众多车主关注。有媒体报道称,7月1日以后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将被罚款。为此,不少车主纷纷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6780000询问:“我的三责险还没到期,是不是也必须马上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是应该有过渡期?”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分别采访了省交警总队、省保监局以及成都市交管局,获悉7月1日起至9月30日是“交强险”的过渡期,从10月1日起,如果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经到期却没有购买“交强险”,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将投保标志放在被保险车辆的显著位置,以备随时检查;没有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不得上路。例如,你的三责险是今年7月1日以后(如2007年4月30日)到期,那么从7月1日到2007年4月30日,你无需再重复投保,只需要随身携带保单备查。

       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强险是7月1日后才实施的,此前新保车辆和续保车辆,因为已经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但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但是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根据自身需要,可再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而7月份以后新保的或续保的车辆,则必须要买交强险。

     一辆大中型拖拉机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摩托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拖拉机负次要责任,却因为拖拉机没有投交强险,需要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拖拉机一方原本只需赔付费用的30%,却不得不赔付80%还多。

       11月的一个傍晚,20岁的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路上与李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当时摩托车的前轮撞在了拖拉机的左侧,两车均受损失,杨某在车祸当时被甩出后车座,是事故中唯一的伤者。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肩、右下肢软组织伤,经住院治疗15天后情况好转出院。杨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拖拉机的车主包某和司机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597.26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的大中型拖拉机自2009年3月投入使用时曾经加入“交强险”,但到期后一直没有续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强制险到期未续保或未投保的,视为无交强险,一旦在交通事故中被确定承担责任,不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首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包某起初表示难以接受,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如果赔偿原告损失的30%,也就是2000元左右还可以接受的,却要履行本应由交强险负担的责任,几乎要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经法官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包某赔偿原告6500元

2013年1月22日

如何进行交强险理赔
    如何进行交强险理赔   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理赔受理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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