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全部“对接”上

 所属分类:  2013-7-24 22:11:30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按责论赔”,还是“无责赔付”?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类似的问题不断困扰车主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在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由于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因此老保单将一直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

 

  也就是说,到明年7月1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才能全部“对接”上,届时所有的车辆都应该且必须持有交强险。那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尚未投保交强险的“商业三责险”老保单,出了险是仍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的办法来赔?发生赔偿纠纷法院该如何审理?

 

  不久前,北京市首例交强险索赔案被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受理。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交强险无责赔偿。8月8日,索赔案原告沈某向东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理由是人保东城支公司同意进行全额理赔。

 

  自7月1日以来,其他类似的事件在不少地方也或多或少发生,同一起车祸中的两位受害者,若其中一人投保交强险,另一人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未必能够获得赔偿,就是因为其中一方是“按责论赔”,一方是“无责赔付”,因赔付原则的不同,使不少汽车经销商保险代理处工作人员感觉“赔付起来特别麻烦,我们都定不了,得上保险公司定去”,也让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主感觉“心里很不是滋味儿”,更让不少已经承保此险种的财险公司内心犯嘀咕,“最终实施起来,公司到底是盈还是亏,现在心里还没数。”

 

  针对这一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专家称,“对接期”的赔付尴尬问题,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原则、范围不同所致。交强险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举例来说,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

 

  也就是说,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对此,不少车主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合理,甚至有变相鼓励“碰瓷儿”的嫌疑。以北京车主王先生为例,不久前,王先生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王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王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的王先生,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这让王先生很不理解。

 

  “明明是他撞了我,却还要我赔他钱,这太不合理了!”王先生感到很气愤。据悉,原因是王先生在7月1日后上了“交强险”,而对方上的是“商业三者险”。按照“无责赔付”规定,王先生必须先赔对方400元,对方才赔王先生300元。“以前商业险判全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现在还要我的保险公司赔他钱,简直不可理喻。”

 

  “无责也要赔偿400元,这条规定很多客户接受起来有困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李扶坚告诉记者,不少客户对“交强险”的规定表示不满。这其中,除了“无责赔付”外,还有赔付额太低的问题。

 

  林女士今年6月才续交了“商业三者险”,保额为20万元,总花费为1070元。因此,对于“交强险”1050元的费用才保6万元,她感到很不合理。“‘交强险’提高了费率,降低了保额,严重侵害了广大车主的利益。”她认为,6万元的赔付额实在太低了,根本没有起到保障意义,车主如果想要得到保障,必须重新投保第三者险,这明显加重了车主的经济负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和林女士有相同想法的人不在少数。对此,有专家认为,由于国外也没有相关的经验,“交强险”在我国尚属首开先河,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相关部门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各方意见,不断加以完善,才能达到最初的目的。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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