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超3000元快速理赔后还得报警

 所属分类:  2013-7-24 22:34:53    加入收藏
 7月11日下午,山西省交通管理局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尽快建立去年提出的快速理赔中心。自去年10月1日《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快速理赔中心的设立就一直在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上。然而时隔近一年,快速理赔中心依然难产,而与之配套的《办法》在施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种种硬伤,为广大车主所诟病。车辆损失超3000元快速理赔后还得报警

  《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快速理赔适用条件,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金额3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规定中不难看出,“3000元以下”是快速理赔办法的适用前提。可是,“3000元以下”到底应该由谁来认定?

  7月6日省城市民小吕遭遇的一场交通事故,让他对这个“3000元以下”至今还是雾里看花。

  当日11时,小吕驾驶着借来的红旗轿车途经迎泽宾馆,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剐蹭。在确定出租车负全部责任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为小吕的红旗轿车初步定损700元。经验丰富的查勘人员要求小吕第二天拆解车辆进一步定损。第二天,红旗轿车被拆解了,车辆大灯和保险杠内部受损,维修费用远远超出3000元。

  事故发生时,小吕认为车辆损失顶多不超过1000元,所以才同意适用快速理赔办法,没想到损失却超过了3000元。

  从事理赔工作多年的李俊告诉记者,“若想正确适用快速理赔办法,就必须基本准确判断单车的损失,在不报警、保险公司未到场的情况下,将这样大的一个难题交给无经验的车主,隐患太大。等到最后定损结果出来,才发现原来并不符合快速理赔的适用条件。定损是个很复杂的事情,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定损员,都不敢保证肯定准确,所以遭遇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车主最好还是报警处理。”

  李俊告诉记者,由于定损的专业性,“3000元以下”这个尺度很难把握,往往会出现车主担心损失太大不愿适用或者错误适用后依然要报警处理的不良后果。从这一点来说,快速理赔办法的实用性并不强,除非车主是专业人士。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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