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下午,山西省交通管理局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尽快建立去年提出的快速理赔中心。自去年10月1日《山西省机动车小额财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快速理赔中心的设立就一直在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上。然而时隔近一年,快速理赔中心依然难产,而与之配套的《办法》在施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种种硬伤,为广大车主所诟病。车辆损失超3000元快速理赔后还得报警
《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快速理赔适用条件,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金额3000元以下,基本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规定中不难看出,“3000元以下”是快速理赔办法的适用前提。可是,“3000元以下”到底应该由谁来认定?
7月6日省城市民小吕遭遇的一场交通事故,让他对这个“3000元以下”至今还是雾里看花。
当日11时,小吕驾驶着借来的红旗轿车途经迎泽宾馆,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剐蹭。在确定出租车负全部责任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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