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的赔偿技巧

 所属分类:  2013-7-25 12:43:28    加入收藏

一、车辆损失险的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二、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如何赔偿

对部分损失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

其公式为:赔偿额=(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1-免赔率)。

例如某日,王某为其车辆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该车的重置价格20万元。同年8月在交通事故中,该车前保险杠、前车盖及前大灯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复后花花费9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同等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其损坏的保险杠、前车盖、前大灯残值为500元。由于王某是以新车购置价格20万元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该车的部分损失,应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付金额。

因王某以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名赔损失的10%,则王某应得的赔偿额为(9000-500)×(1-10%)=7650元。

2、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应当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其公式赔偿额为:(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例:金某以25万元购买一辆新车。投保金额为20万元,该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失,花修理费8000元。经保险公司核定,车辆损坏部分的残值为400元,因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损失免责20%,则金某实际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为(8000-400)×(200000÷250000)×(1-20%)=4864元。

应当注意,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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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国际惯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U-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我国立法看,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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