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1、保险合同大都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作为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2、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这些文件、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果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减轻保险责任,违反合同义务。
3、准备投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了解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逃避或转嫁法律责任。
4、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比较保险费率的高低。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5、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6、对于长期寿险,消费者收到保单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应再次审查保险合同及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如不满意尽快退保。
二、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一般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但在一些场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财产或人身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属这种情况。
根据"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侵害合同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又是相互联系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立的合同无所谓生效;生效则是成立的结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保险合同的生效适用所有合同生效要件的共同规定,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无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由保险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否则亦会使合同生效受到影响。但法律为保险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效果有特殊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谋、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响,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