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 “不计免赔”不在 “隐形”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车险中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等霸王条款将被彻底作废。
车险理赔 “无责不赔”变“先行支付”
无责不赔是指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针对这种霸王条款,此次的车险新规中明确提出,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代位求偿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车险理赔 “高保低赔”变“对号入座”
过去的交通事故中出现的“高保低赔”的保险纠纷举不甚数,这不仅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最直接体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出现的一些漏洞。本次的车险新规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这一不合理的规定,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对这一做法消费者统称为“高保低赔”。
本次车险新规车中明确提出,在投保车损险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同约定保险金额。
车险理赔 “不计免赔”不在 “隐形”
不计免赔险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针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再保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中,保险公司都有按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偿实际损失的80%-95%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部分就被称为免赔率。
通知中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小编总结:车险理赔新规的颁布对消费者来说绝对是一大利好消息,这不仅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以前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变得更加的人性化。新规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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