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出险要求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所属分类:  2013-7-30 15:23:47    加入收藏
交了交强险,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前不久,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江苏南通通州法院宣判时,投保人吴某傻了眼: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10万余元,被判决由吴某在30日内赔偿给受害人亲属。原因很简单,肇事车辆是套牌车。

  超载八倍:肇事车辆承担全责

  2009年9月,南通通州的吴某从他人处购得一辆车,用来载货。今年3月,吴某在行驶时发现道路前方出现一辆人力三轮车,吴某在未对路面情况仔细观察的情况下超车。由于未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在遇有情况时未能采取确保安全的避让措施,吴某所驾车辆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人力三轮车上乘坐人季某倒地后被车辆右后轮碾轧,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实。经交警现场勘察及检验,吴某所驾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要求,超载达八倍。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6月,吴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南通通州法院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要求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在事故发生后,吴某即向承保其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勘了肇事车辆,发现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承保信息不符,同时查得肇事车辆与车辆登记部门登记同一号牌的车辆的档案资料不符,故认为肇事车辆为套牌车,非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吴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季某亲属丧葬费用9650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解中,吴某认为其购买的车办理了过户手续,有核发的行驶证,并缴纳了交强险,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并非保险公司认为的套牌车辆。今年5月,经交警大队调解,季某亲属徐某等人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吴某所驾车辆缴纳了强制保险,双方约定,扣除交强险可以赔偿的11万元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外,吴某共赔偿徐某等亲属因季某死亡造成的损失8.2万元。

  法院判决:套牌车辆责任自担

  今年7月,徐某等原告将吴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交强险损失11万元。

  吴某陈述,肇事车辆是2009年9月他购买的二手车,没有登记证书,购买时对方给了所有人为汤某的北京牌照行驶证,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车辆相吻合。因在本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吴某遂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所有人为汤某的行驶证委托他人办证、办牌、办交强险。办好的牌照为安徽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车辆相符。

  为查明吴某的车辆是否为套牌车辆,法院调取了车辆登记资料,发现吴某所用号牌所登记的车辆信息,在汽车生产厂家、发动机号、车辆底盘号等方面与吴某的车辆不符。因此,可以认定吴某的牌照系套牌。

  法院审理认为,从调查的证据可以看出,吴某的肇事车辆系套用他人牌照,故车辆强制险保单亦非是对吴某车辆强制保险,故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而应由肇事者吴某承担。由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吴某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主张交强险限额的11万元,应扣除被告吴某另行支付的9650元丧葬费。遂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等10万余元。

  提醒:二手车需正规过户

  吴某购买二手车,因未通过正规渠道过户,造成了10万余元的损失,其教训是深刻的。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说,购买二手车辆要谨慎。

  一是要仔细审核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车辆出卖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如车辆是否为盗抢车、借用车、租赁车。购买了他人无权出售的车辆,不但无法过户,而且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是要仔细审查车辆手续是否真实有效。如购车发票、行驶证、年检章是否系伪造。

  三是购买二手车应当在旧车交易市场进行,凭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发票、车主双方身份证明、行驶证、登记证等,办理过户手续。

  四是如二手车已办理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后进行书面形式的保险变更记载。如二手车未办理强制保险的,应当办理强制保险后再上路行驶。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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