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要仔细研读一下保险条款,以免陷入理赔误区

 所属分类:  2013-7-30 16:28:43    加入收藏
没有合法牌照不赔

  私家车主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大部分人会选择投保包括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在内的“全险”。但实际生活当中,还是会有不少“除外责任”的情况发生,容易引发理赔上的纠纷。为此,车主最好还是仔细研读一下保险条款,以免陷入理赔误区。

  年底到了,不少人的车子要续保,买新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保险公司推销车险的电话也多了起来。车险这桩事,保费低点、服务好点,是车主们最喜欢的。不过,另一方面,车主们别以为买好车险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哪些情况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拒赔的,还得事先看清条款,做到心里先有个数。

  2009年牛年春节前几天,陈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当时,由于临近春节,她就没去办理上户手续,也没时间办理临时牌照,就向4s店的销售人员要了张早已过期、已经作废的临时牌照,然后委托4s店的人员去办理车险事宜。谁知,5天后,陈女士在小区里和别人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对方的车子有一点损伤。因为是2000元以下的小案子,陈女士和对方车主就没有叫警察,直接由小区物业开立了证明,然后到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报案和申请理赔。

  令陈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虽然她的保险已经在拿到车子后的第二天零时就生效了,但因为她报给保险公司的临时牌照号,被查出已经过期,属于无效的行驶证件,因此不能赔付。

  原来,机动车必须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拥有合法牌证方可上路行驶。购置了新车的车主,在车照尚未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凭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许可上路。但此次事故中,陈女士的车的临时牌照是已经早就过期的,因此她的车子不具备合法上路的条件。实际上,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也有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车险生效前发生事故不赔

  再来看一个新车投保的典型案例。

  2009年5月28日上午,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日下午支付了25.73万元。其中包括了由代办投保车险手续的费用,在获得临时移动证后于当日将车提走。当时,销售人员已经告诉姜先生,他的保费将在当天下午5点,和其他车主的保费一起集中支付到保险公司,然后他的车险将于第二天凌晨,也就是5月29日零时开始生效。

  不巧,28日下午一点,蒋先生带着自己的爱人,兴匆匆地驾驶了自己心爱的新车到处转,还开到了内环以内的永兴路上,谁知却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产生住院医药费2.4万余元。 经交管部门认定,蒋先生负全部责任。由于发生事故时,蒋先生的保单尚未生效,而且当时保费也还未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而蒋先生认为,是因销售公司代投保不及时导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4万元。

  后来,法院判定,蒋先生在已知保险还未生效,仍然驾驶刚购买的新车至临时移动证禁止的区域内,并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也要提醒消费者,在委托4s店办理车险的时候,应该明确自己的保险要在哪一天生效。如果4s店表示无法确认生效时间,消费者最好还是自己去保险公司办理,或通过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渠道,让保险公司人员带着移动pos机过来,刷卡或现金付费后 ,车险即可生效。

2013年3月20日

购买车险一定注意 “全险”不存在,“全赔”是误导
    “全险”不存在,“全赔”是误导。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如果销售人员向您推荐“全险”,并告诉您“全险”可以“全赔”,那您可千万别相信。现有的保险产品无法涵盖所有风险,任何一款保险产品都会有“责任免除”条款,凡属“责任免除”所列情形,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您需要另行购买相应的险种来获得保障。比如车辆被盗被抢、倒车镜及车灯单独损坏等,通常都在“责任免除”之列,需要您另外购买全车盗抢险、倒车镜及车灯单独损坏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险种,才能获得赔偿。 找不到肇事者,保险公司赔7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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