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所属分类:  2013-7-30 19:46:53    加入收藏
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于其保险责任项下的款项应当迅速赔付,不得以其权利(诸如代位求偿权或分摊权等)尚未实现为由而暂缓赔付。否则,将构成违约。

  被保险人的义务

★ 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21条)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用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 施救的义务

  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法第41条)

  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

  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保险法第22条)否则,保险人将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2013年1月29日

车险赔付率不合理
    赔付率不合理 目前,三大保险公司给予经销商的保险政策主要依据了各自的赔付率情况。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主要参照了出险时间、出险次数和出险金额三个变量,但前两者对赔付率的影响更显著。目前由于新车出险率远远高于续保车辆,造成新车保险业务为主的经销商赔付率甚至高于以续保业务为主的街边维修店。据悉,骗保行为更集中的街边店,却比“正规军”的经销商享受更好的保险政策,许多经销商都对此愤愤不平。而保险公司也从来不主动向经销商公布赔付率数据,一些经销商认为仅依据赔付率并不能客观反映出经销商的实际赔付情况。 但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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