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上牌新车出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30 19:49:52    加入收藏
  买了保险而又暂时没领牌的汽车,遭遇保险事故时,有的保险公司以该车没有上牌、保险合同没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也赔偿,但其“不是在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为了巩固和稳定长期的客户关系才赔偿”的说法使很多新车主感到困惑。

  对此,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理由有: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实践中,一般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人时起,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双方对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自车辆上牌后生效的话,那么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起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公司就应开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义务,以合同没生效为理由而拒赔显然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是将新车领牌期间算入投保期间的,这也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愿意为此期间的保险标的(车辆)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有欺诈之嫌!

  保险公司拒赔,不仅要严格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条款,而且还应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对此,《保险法》第18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所谓“明确说明”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如对车没上牌之前发生的事故约定为免责的话,除了应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上述“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仅不能对抗投保人的赔偿主张,而且依法也不能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且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基于“优越交涉地位”而将大量免责条款设定成格式条款,所以当合同双方对这类格式免责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依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亦被用于解释格式免责条款)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而不是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中车没上牌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拒赔的免责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2013年2月3日

出租车只投交强险被撞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近日,赵先生驾驶小客车行驶途中,由于精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当,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但无人员伤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赵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钱先生无责。 赵先生为自己的小客车在财险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车损险,因此,赵先生的小客车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而钱先生的出租车维修费用则应由为赵先生小客车承保交强险的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这起事故的发生使得受损出租车因维修停运8天。停运给钱先生以及与其共同承包经营该车辆的对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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