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公司与公安联动识破车险骗保

 所属分类:  2013-7-30 21:20:00    加入收藏
 多数保险公司都经历过车险骗保事件,少数车主为了贪小便宜,故意进行二次碰撞伪造现场,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赔付。然而,这种表面上有利可图的行为实则风险较大,容易滋生许多小问题。骗保车主往往“偷鸡不成蚀把米”。
  与公安联动识破车险骗保
  浙商保险青岛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同祥告诉记者:“骗保事件在车李险市场上时有发生,有人认为车险现场界定和调查取证比较难,做点
  小手脚保险公司查不出来,因此想钻空子。但是,随着近年来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的联动合作,保险勘察和定损有了更多的依据和先进的方法,一些想贪小便宜的车主"偷鸡不成蚀把米",非但没能获得赔偿,还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影响下次投保,情节严重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该公司便曾经遇过类似骗保案例:车主报案时说上班高峰期发生刮擦,交警为疏导交通让两车主事后处理。但保险理赔员在查勘时却发现,两辆车的碰撞痕迹不吻合,也未能在122报警台查询到车主所说的报警记录。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保险公司调取了当日事故路段的监控录像,并走访了事发现场,均没有事故发生的痕迹。事实面前,车主只得承认伪造事故妄图骗赔。骗保的被保险人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得接受法律记者调查后得知,王女士碰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每份保单的免责条款中都会有这么一条规定。那么,既然这条规定成立,为何还要有其他那么多条的免责规定呢?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这条“其他损失”代表保险公司无法预料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可能将所有可预料的损失都写在保险章程内。但这样的回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根本没有说服力,一个“其他”就能摆脱赔付的责任吗?这个“其他”究竟由谁说了算?

  “保单上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有的,如果消费者因为无法理赔提起诉讼,那么,就因为有了这么一条规定,所有消费者都不可能胜诉,法律是承认这条规定的。”某从事保险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每家保险公司在为车辆定损后都会有一道核查关卡,有些保险公司核查人员可能认为王女士的事故可以进行理赔,但有些可能就不能。因为这样的事件在理赔条款里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理赔与否就成了每家保险公司的“自由”,可能有些公司为了利益就会选择拒赔。而通过“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这样的理由完全是可以成立的。

  免责条款应该更清晰

  选择保险公司的不同,得到的理赔结果也会不尽相同。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这条条款为保险公司“自由拒赔”提供了便利。据了解,有些大型保险公司,如中保等,连拒赔通知书都不会发放,直接使用口头转述,问及原因时,他们的说法永远是:保险公司这样规定的。而免责条款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永远能让你哑口无言。希望保险公司能将免责的理由更具体的告知消费者,并适当地普及,这样做将有益于提升保险公司自身的形象建设。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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