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修完车才知道赔多少

 所属分类:  2013-7-30 21:41:28    加入收藏
事发

  修完车才知道赔多少

  去年10月24日下午,李先生午饭后驾车途经文一西路时,撞上了前方一辆出租车。还好事故并不严重,主要伤在了两辆车的前后保险杠上,车身并无大碍。由于李先生午饭喝过酒,经交警检测属酒后驾车,须对事故负全责。

  第二天,李先生所在的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定损,当时李先生未在场,而这为事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经保险公司定损,被撞的出租车维修费6700余元。此外,出租车维修期间不能营运,由此产生的损失约2000余元。“到了11月19日,出租车车主找到我,拿出发票要我付钱。直到这时,我才知道要赔多少钱。”李先生说。

  维修费加上营运损失,李先生共需向出租车主赔偿近9000元。由于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只负责交强险部分的2000元赔款,其余7000元赔款则由李先生自掏腰包。

  质疑

  定损未经全责方确认

  “这就好比去饭店吃饭,吃完了才告诉我要付多少钱,这单我能买得放心吗?”李先生向记者坦言,其实车子撞得并不严重,主要撞在保险杠上,原以为维修费会是2000元以内。而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2000元以内的车损赔偿由交强险赔付,即便是酒后驾车也能获赔。而超出2000元的部分,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车主酒后驾车就不能获赔。

  “既然车损超过了2000元,那就意味着超出部分要由我来买单。要是车损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没通知我的话,我也没意见,反正是保险公司赔。可这次的车损超过2000元,保险公司理应告知我并经过我认可。”李先生觉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更关键的是,由于超出2000元的部分需要李先生自掏腰包,让他觉得存在这种可能性:保险公司和出租车主串通起来,把价格估高了。“我后来看过维修清单,对方车辆不仅更换了保险杠,还更换了备胎框、后备厢脚垫。”李先生对此耿耿于怀,觉得出租车主是在“趁火打劫”,把一些无须更换的部件也趁机更换了。

  事后,李先生也找过保险公司,要求查看出租车换下来的零部件,但是保险公司未能出示。这更坚定了李先生对保险公司定损过程的怀疑:“其中肯定有猫腻。”

  争端

  拒绝赔款被告上法庭

  李先生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在定损过程中有猫腻,所以不认可定损额。去年11月19日,当出租车主找上门来索要赔款时,李先生一口拒绝。

  “该赔多少,不能由他们说了算。”李先生打定主意,不赔,除非保险公司能够拿出令他信服的理由。虽然保险公司事后向他出示了现场勘察照片以及详细的维修清单,但是这都无法打消他的顾虑。

  “你说不赔就不赔吗?”李先生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出租车主,于是他把李先生告到了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款。

  今年3月4日,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协调,李先生与出租车主达成了和解协议。李先生共向出租车主赔款7800元,其中2000元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此一来,李先生实际赔付5800元,比原先的定损少赔付2000元左右。

  “我跟出租车主之间的纠纷了结了,但是跟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还没完。”李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不放弃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

  纵深

  行业漏洞急需补上

  “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也觉得很委屈。”李先生所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黄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双方车辆都由他们公司定损,李先生是自己公司的客户,出租车则是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从情理上说他们不可能串通其他保险公司的客户“欺骗”自己的客户。如果李先生觉得价格虚高,完全可以再找一家评估机构重新估价。

  “其实我们是严格按照定损程序进行操作的,理赔员前去定损前也跟李先生电话联系过。按照规定,车主须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可问题是李先生并不是出租车主,无须他签字确认,所有保险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黄先生一再向记者解释,理赔员曾电话告知过李先生,他事先应知道定损额。不过由于当时没有电话录音,理赔员是否告知已无从可查。也就是说,如果上了法庭,保险公司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

  至于为何拿不出出租车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黄先生显得有些尴尬:“按照规定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是应交给李先生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车主都不会拿回去,而是折价给了维修厂。这辆出租车换下来的残件是按100元计算的,如果不特别说明,维修厂就不会保留。”

  “不管怎么说,这件事暴露了我们在工作中还不够规范,也是对我们整个行业的一个警醒。”最后黄先生告诉记者,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车辆定损后、维修前一定会让全责方签字确认,以防类似纠纷发生。此外,黄先生还向记者表示,将与李先生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这一争端。

2013年1月29日

《认定书》对保险人仍应有积极作用
    (3)对于《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改变其属性,但对保险人仍应有积极作用。   ①有权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要求保险人提高现场查勘效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   ②在保险条款上给予完善。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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