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内暗藏免责“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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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30 2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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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内暗藏免责“玄机”,对医药费等赔款能减就减;对外地法院的判决书不认可,非要按自己的合同赔偿……昨日,铁东法院民事庭对三起车主和保险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了判决,三家保险公司被判应该付给车主赔金。
前年,老李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男子撞成重伤,伤者将老李诉至法院。老李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可保险公司只赔付了两万多元,尚有几万元未赔付。老李认为,保险公司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而保险公司则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的第十五条约定,应扣除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老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老李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扣除部分医疗费用的辩解,虽然保险公司提出投保单上已由老李签字确认,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针对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内容向老李作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老李不发生效力。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医院就医的伤者并不具有掌控使用何种药的权利,故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保险条款扣除自费药部分有失公平,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一家运输公司也因为没注意潜在的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称,运输公司起诉的数额是地方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确认的数额,而双方是保险合同关系,赔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法院认为,这同上一个案例一样,被告需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还有一家运输公司,在鉴定问题上和保险公司产生分歧。运输公司在外地法院裁判完后,依保险合同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原告的损失应按照自己的委托方——某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来确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小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故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对此,民事庭赵丽玲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对车辆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均会要求车主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确认保险公司已对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对其进行了明确解释说明。故车主在投保签字确认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案例一:
小李驾车从江西回江苏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及两车受损。事后车主与受害人自行和解赔偿,可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对赔偿标准适用“江西标准”还是“江苏标准”产生分歧。近日,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江苏标准赔付。
去年12月7日,苏州车主小王的驾驶员小李驾驶车辆,从江西回江苏,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经江西省当地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得知自己闯下大祸,立马同车主小王一起跟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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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黄金假即将到来,对于很多出游的朋友们来说,自驾游是其中一个选择。但是假期间,人多车多,车子出险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出险后到底应该怎么办,可能很多有车的朋友并不知道。而事实上,牢记车险理赔流程,可以大大节省我们的时间和精力。
出险后及时报案
出险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各自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取得交...
查看全文>> 2013年7月20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情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鲁某在锦州市的某主要干道上驾驶摩托车与凌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凌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在协商的过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由于鲁某的伤势较重,医疗费一项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所谓的一万元的医疗费限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超出限额的部分
接案经过
2011年5 月,鲁某和凌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找到我。我为其论述了保险公司医疗赔偿限额缺乏法律依据的理论,讲解了现行司...
查看全文>> 2013年1月2日
快速完成投保流程,轻松进行车险咨询 李小姐是一位服装设计师,由于经常要出差的缘故,她在今年新买了一辆上海大众POLO车。有了车,李小姐再也不必乘坐汽车或是火车等交通工具,慢悠悠地到达目的地,而是在手握方向盘,脚踩刹车的状态下,轻松且快速前往所要出差的城市。对于新车主来说,买车就是意味着有一大堆的新车手续。一说到为爱车买保险,选择哪间保险公司,选择哪种险种等,李小姐就感觉到无比迷茫。幸好一个朋友推荐她上平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汽车保险业务咨询,解决了困扰李小姐的车险难题。
随着各类保险业务的扩张,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类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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