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暗自开车算不算“被盗”成焦点
车辆不翼而飞
镇海人黄先生有一辆宝来,3年前花10多万元买的。为保险起见,除了投保基本险种外,每年必投保全车盗抢险。
黄先生经营一家棋牌室,有一个胡姓客人经常来,一来二去与老板一家混熟了,要是胡某打牌晚了,也就不回家了,直接跟着黄先生,到他们家留宿。
去年10月初的一个下午,黄先生下楼散步,发现前一晚停在小区车位上的爱车不见了,连忙跑上楼问妻子,结果他妻子一头雾水,说压根没动过车子。
车子到哪里去了?夫妻俩思前想后,回忆起前一天晚上停好车,车钥匙就随手丢在桌上。而就在车子丢失的前一晚,客人胡某就住在他们家,会不会他开走了?
黄先生马上打电话给胡某,胡某承认,在没告知他们夫妻俩的前提下,擅自拿走钥匙开走了车,“他说去办个事,由于很快就回来,就没和我们说。”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可当胡某将车开到慈溪办事时,车子又被别人开走了。
原来胡某欠人钱,一直没及时还。那天他正好被那个债主正面撞上,于是,对方强行要了车钥匙,将车开走了。胡某丢了车,不敢声张,当黄先生打来电话时,知道终究瞒不下去,只能和盘托出。
黄先生当即报警。10月底,公安部门正式出具立案决定书,对黄先生汽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案子查了两个多月,车子还未找回。于是,黄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既是被熟人开走,就不属于盗窃范畴,当然也不属于盗抢险理赔范围。
多次交涉无果后,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提出赔付8万元要求。
究竟算不算“被盗”成焦点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车辆是不是该被认定为盗窃。
黄先生拿出的证据是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且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应当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黄先生的车子是被胡某开走的,而且当黄先生打电话给胡某时,胡某也明确告知了车子去向,如果是盗窃,那么胡某是不会将车子开走之事告知车主的,这不合常理。
同时,保险公司也提出,即使车子确属被盗,黄先生要求8万元赔偿没有依据,应当扣除每月0.6%的折旧率和25%的免赔率,只应赔偿6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作出赔偿
4月下旬,案子判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先生赔偿保险金6万余元。
“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黄先生汽车被盗案立案侦查,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不属于被盗的抗辩意见,与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相矛盾,法院不予采纳。”办案法官说。
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窃后,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原告黄先生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在具体赔偿金额方面,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所以予以采纳。
判决后,保险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