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昆明首例“无责不赔”案的解析

 所属分类:  2013-7-30 22:14:00    加入收藏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昆明的张德坤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将保险机构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二审,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按责赔付”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

  去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今年1月24日,张德坤和家人驱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地认为,张德坤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德坤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保险机构只赔偿损失的30%,剩下70%由张德坤向事故相对于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机构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张德坤认为保险机构制定的是霸王条目,为此他将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机构制定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目》第15条无效;赔偿他车辆损失60347元;付出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五华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张德坤的诉请,认为保险机构未尽到明确申明义务,其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目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至于其主张的拖延理赔的滞纳费10000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予。

  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公司认为应该按被保险人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赔付17504.10元。对此,昆明中院认为: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地获得弥补。现保险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投保责任界定为按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其二、车损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按责赔付”条款虽然出现在赔偿处理部分,但从内容分析,实质上是缩小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就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时应获得的赔偿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按责赔付”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201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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