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昆明的张德坤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将保险机构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二审,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按责赔付”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
去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今年1月24日,张德坤和家人驱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地认为,张德坤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德坤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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