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轮胎当场砸死路人案情简介

 所属分类:  2013-7-30 22:15:27    加入收藏
一只飞来的大货车轮胎当场砸死路人,交警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9日,在北京磁各庄收费站附近,发生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宋某被一只飞来的大货车轮胎当场砸死。交警事后查明,由于肇事大货车一只轮胎脱落酿成了此次事故,至于轮胎何时飞出去,司机并不知道。当大货车司机得知撞死了一个人后颇感意外。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

  死者家属将大货车车主郝某、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总额7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经查,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其中,主车和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

  ■双方对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1.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主张按比例赔偿。即根据交强险的最高限额11万元,由于主车、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总额为22万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

  2.车主(被保险人)的观点

  车主(被保险人)认为,由于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所以,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他本人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交强险应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支付完了的剩余部分再用交强险继续支付,交强险不够的情况下,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支付。

  ■法院判决

  2010年10月12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车主郝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4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理由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大货车车主没有责任,而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无法接受的。

  车主(被保险人)郝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13年4月21日

交强险范围的来源
    对于交强险范围的来源是因为其自身的特点。由于交强险制度是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是为了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一种投保。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范围是建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上的,这样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同时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为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凡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如果未投保的机动车就不得上路行驶。对于这种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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