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遭遇厂商“一拖二蒙”,如何处理
2010年10月30日,任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辆车,因在外地工作,这台车便一直在外地使用。汽车行驶到2000公里时,当时车正好在安徽芜湖,便在芜湖的一家4s店进行了保养。
一周后他意外接到芜湖4s店的电话,对方让他把行驶证等材料拿过去核对一下,因为保养时录入的资料与车辆备案信息不一致,要重新录入,否则这次保养厂家不会承认,无法结算。
4s店重新输入车辆信息后,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该车的“档案”上清楚地写着车主叫“王珂”,且销售日期为2010年10月3日。
“这个车主名字不是我呀,这是怎么回事?”任先生激动地叫了起来,且上面的销售日期比他买车足足早了27天。联想到买车一个多月来故障频繁,先是怠速超高,容易熄火,后又倒挡难挂,且油表不准,种种迹象表明该车很可能是这位叫王柯的车主退掉的二手车。
芜湖的4s店也怀疑该车有问题,任先生当即要求工作人员对该信息进行截图,以作为证据。
拿到4s店涉嫌销售二手车的证据后,任先生先是与其进行了交涉,但对方矢口否认,无奈之下,他向厂方反映了情况,当时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态度非常诚恳,这让他很是宽慰。在厂家的要求下,4s店同意处理此事。
可在找4s店详谈细节时,对方态度却非常冷落,最后是一位自称是该店律师的人出面接待了他。这位律师坚决否认任先生的车是二手车,说事情的真相是经销商要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有意假销售,该车其实没有销售过,更没有使用过。
4s店律师的解释并不能打消任先生的疑虑,因为这只是其一家之言,车是不是卖过,无人证明,况且汽车买来一个月内多次出现小故障,车主有理由怀疑该车可能是被人退回的问题车。另外,任先生坚定地认为4s店“一车二卖”还有一个证据:既然销售商是为了蒙骗厂家而搞的假销售,为何汽车卖出后4s店不及时对这些造假证据“毁尸灭迹”,要知道这种事不及时改回来,车主去4s店维修或保养时一定会“露馅”!
随后,4s店将车主名字改回了任先生的名字,但销售日期却仍然是10月3日,仍比他买车早了27天。对此,4s店的解释是:因为该车之前假销售是为了应付厂家完成任务,既然车已卖出,就应该改回真正车主的名字,至于销售日期为何没有改,是因为销售日期更改需上报厂家批准,4s店没有权限。
任先生的家人杨小姐表示:如果销售商确实是为了完成厂家任务而假销售,她绝对不会太在意,只要销售时提前告知一下就行,但销售商在事情败露后再来解释,这不仅是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而且事到如今厂商连个道歉都没有,只是死咬该车不是二手车不放,这不是欺骗车主是什么?
鉴于厂商的敷衍态度,她坚决要求厂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退一赔一”解决。
目前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
评析
车主当初买车的时候对厂家和4s店都是充分信任的,但是4s店利用车主对它的信任,欺骗车主,厂家得知这样子的事情后,不仅没用解决问题,而且还推脱责任,这显然与车主所赋予的信任不相称,厂家这样子对4s店的监管政策,相信长此以往,厂家失去的不仅仅是这一部分车主,更会是整个品牌的信誉。
建议车主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证实销售商确有一车二卖,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双倍索赔,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车主们借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开终审宣判了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确定了非经营性车主的消费者地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依据。
2007年2月28日,张女士在北京购买了一辆新车,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维修过。张女士以商家欺诈销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一审以商家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车主购车款。商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但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其实,此案例不仅给车主有借鉴作用,更应该对那些不诚信的厂商具有警示作用,因为偷鸡不成很可能会蚀把米。
2013年1月30日
未上牌发生事故的车辆有望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