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高投低赔”的简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31 21:47:00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实施已一个多月,但保险公司仍在继续执行旧车险条款,日前,不少市民纷纷致电询问为何车险高投低赔霸王条款仍未作古。

  高投低赔仍在延续所谓高投低赔,就是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实际价值已经小于新车价值,但在为旧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仍以市场当时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来确定保额,导致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但车辆一旦发生大的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额却不得大于车辆实际价值。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挂钩,车主为此要多交不少保费。

  自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根据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应再按照新车价投保,而应按照旧车的当前价值计算保费,否则就是违法,比如一辆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使用几年后只能按折旧后的7万元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但是记者采访了解到,车主在大多数保险公司为旧车续保时仍要按新车价来投保。不少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都表示,只要报车型,系统就会按当时市场价自动测算保费,即使是为旧车投保,发生碰撞需要更换零部件时,还是要换新的,因此现在主要是按新车价格来投保。

  真正实施困难重重上海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车险投保方面并没有变化,在车险保费方面,各家公司基本上都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一方面,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过渡过程;另外一方面,新法也给车主带来了一些问题,而非完全是便利,毕竟旧车碰撞需要更换新配件,如果车险定价仅仅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出险后理赔势必也要打上折扣,即车主可能要分摊一部分保费。此外,车险普亏现象由来已久,如若现在完全按照车辆实际价格投保,各家公司为了争抢业务,势必纷纷压低价格,造成恶性竞争,最后遭受损失的仍然是投保者。

  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公司投保车险的方案一共有三个:一般情况下都是按新车购置价格投保,车险投保平台上不包含的少数冷僻车型则协商投保,当然也有按实际价格投保的,也就是在新车购置价的基础上进行折旧。“按实投保”看似最划算,但当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折旧比例赔偿,如保额折旧20%,赔偿也折旧20%,不足部分则需车主自己补足。

  目前车险市场上有人保a、平安b、人保c三套版本,其他产险公司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相比其他两个方案,太保的c条款设计的最细致,如果是新车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出险后,无论是全部报废还是仅部分损失,按新车购置价格来理赔;如果是旧车投保,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投保,在发生车辆全损导致报废或盗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折旧后的价值来赔偿,如果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则按新车购置价来理赔。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做法相对来说更科学合理,但是综合而言,保费也相对较高。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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