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31 22:05:17    加入收藏

今年5 月1 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称《 道法》 )正式施行以来,一些与《道法》 相配套的相关法规、条例未及时跟上,使之与《 道法》 相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争论声还未绝耳。上周,彭州刘先生与其朋友匆匆赶到本报社,找到“保险直通车”栏目的记者,并拿出一份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据“认定书”认定,刘先生在一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30 %的损失,共计5o684 . 32 元。
据刘先生讲,在此之前,他已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身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交管部门根据《道法》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做出调解赔偿金额5 万元。现在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 道条》 的赔付标准,赔付给刘先生2 万元。近3 万元的赔付差额究竟该由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让刘先生大为困惑。
有理保险公司按《 道条》 赔付
9 月14 日下午,记者与刘先生来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向该公司郊县客户服务部主管韩女士进行了解。
据韩女士介绍,刘先生的保险合同是在《 道法》 正式实施(2004 年5 月1 日)前,2004 年3 月签订的。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照《 道路管理条例》 (简称《道条》 )所规定的相关赔付比例进行理赔。
同时,韩女士也指出了按《 道条》制定赔付标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凡在2003 年5 月1 日至2004 年5 月1 日期间购买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在其保期(1 年)内,如果出险,进行理赔,当事双方(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依照2004 年5 月1 日之前的《 道条》 进行赔偿;投保人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据充分,刘先生也只能接受最初的赔付标准,在跟保险公司协商后,刘先生最终得到了2 . 2 万元的赔偿。无奈投保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刘先生很无奈地表示,在这件事上感觉自己很“冤”、“想不通”,买了保险,自己赔付的金额比保险公司还高,买保险来干什么呢。既然《道法》 出台,交管部门都是依据《 道法》 标准执行,保险公司为啥还要用《 道条》 呢?
相关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造成这些问题都是与《 道法》 配套的相关法规、条例滞后带来的。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只负有30 %的责任,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2 万多元,还要自己支付近3 万元,可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刘先生承担的责任是60 %或更多,那么其还要支付6 万元或更多的额外费用。
专业人士表示,为了减少风险,具有刘先生这类情况的投保人应尽快到所在保险公司,依法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更好地规避风险。
保监局“补漏条款”有望下月出台
随后,记者来到成都市保监局进一步咨询了解。据保监局车险监管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的情况出现比较普遍,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会发生。各保险公司都是依据《解释》 ,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
同时,据该人士透露,这些情况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预计在10 月国家将可能出台《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 道法》 。
关键词:旧合同
旧合同是指在2003 年5 月1 日至2004 年5 月1 日期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

2013年1月28日

车辆出现要收集证明
    收集证明   提供上述内容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告诉您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人寿保险为5年,健康险和意外险为2年)由索赔权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权利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权利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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