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的车险案例分析
今年5 月1 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称《 道法》 )正式施行以来,一些与《道法》 相配套的相关法规、条例未及时跟上,使之与《 道法》 相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争论声还未绝耳。上周,彭州刘先生与其朋友匆匆赶到本报社,找到“保险直通车”栏目的记者,并拿出一份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据“认定书”认定,刘先生在一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30 %的损失,共计5o684 . 32 元。
据刘先生讲,在此之前,他已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身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交管部门根据《道法》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做出调解赔偿金额5 万元。现在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 道条》 的赔付标准,赔付给刘先生2 万元。近3 万元的赔付差额究竟该由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让刘先生大为困惑。
有理保险公司按《 道条》 赔付
9 月14 日下午,记者与刘先生来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向该公司郊县客户服务部主管韩女士进行了解。
据韩女士介绍,刘先生的保险合同是在《 道法》 正式实施(2004 年5 月1 日)前,2004 年3 月签订的。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照《 道路管理条例》 (简称《道条》 )所规定的相关赔付比例进行理赔。
同时,韩女士也指出了按《 道条》制定赔付标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凡在2003 年5 月1 日至2004 年5 月1 日期间购买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在其保期(1 年)内,如果出险,进行理赔,当事双方(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依照2004 年5 月1 日之前的《 道条》 进行赔偿;投保人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据充分,刘先生也只能接受最初的赔付标准,在跟保险公司协商后,刘先生最终得到了2 . 2 万元的赔偿。无奈投保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刘先生很无奈地表示,在这件事上感觉自己很“冤”、“想不通”,买了保险,自己赔付的金额比保险公司还高,买保险来干什么呢。既然《道法》 出台,交管部门都是依据《 道法》 标准执行,保险公司为啥还要用《 道条》 呢?
相关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造成这些问题都是与《 道法》 配套的相关法规、条例滞后带来的。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只负有30 %的责任,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2 万多元,还要自己支付近3 万元,可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刘先生承担的责任是60 %或更多,那么其还要支付6 万元或更多的额外费用。
专业人士表示,为了减少风险,具有刘先生这类情况的投保人应尽快到所在保险公司,依法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更好地规避风险。
保监局“补漏条款”有望下月出台
随后,记者来到成都市保监局进一步咨询了解。据保监局车险监管处工作人员表示:类似的情况出现比较普遍,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会发生。各保险公司都是依据《解释》 ,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
同时,据该人士透露,这些情况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预计在10 月国家将可能出台《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 道法》 。
关键词:旧合同
旧合同是指在2003 年5 月1 日至2004 年5 月1 日期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