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险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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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 1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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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
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日前,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时,判决没有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某保险公司败诉。
2003年10月,孟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并支付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2004年4月孟某驾驶该车在239省道超车时措施不当,致车辆翻身造成事故,经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孟某支付了修理费等76622.12元。同年7月,孟某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及时参加年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理赔。审理中,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孟某认为有关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人尽了充分而又明确的说明义务之后才有效,根据其对免责条款中“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理解,除了公安部门的检验,还应由保险公司指定部门检验,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提醒其及时到公安部门检验,也没有将不检验作为免除责任的条件告之。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无法证明其保险业务员是否已口头告知孟某,但《保险单》上的“明示告知”已作了必要提示,且车辆年检与公安部门的规定是对应一致的。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平等协商存在差异,因此,我国保险法强调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根据立法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不同于对非免责条款的一般说明,不仅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应当就具体内容和术语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明白的、确定不移的解释,并且,在诉讼中,保险人应对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正面虽然对免责条款有不十分显著的文字提示告知,但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所以,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孟某保险事故赔偿金76622.12元。
案例:小姨从北京来廊坊走访亲戚,赵先生想着反正北京也不远,就提出开车载小姨回去。没想到在车库倒车的过程中,将小姨撞到了。幸亏当时车速不快,小姨只是小腿骨折,但也花费了赵先生近5000元医药费。想到自己投保了人保廊坊车险的第三者保险,赵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是被保险人家属为由拒绝赔付。
一般而言,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将第三者规定为“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近亲属”。但“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最后法院判定,针对保险公司所指的“...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5日
车损险保额中竟然包含购置税在内 “车损险保额中竟然包含购置税在内,这简直没道理!”市民吴先生最近买了一辆新车,近期媒体关于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让他在拿到保单后第一时间查看了自己的车险条款。他惊奇地发现,车损险保额竟然不单是自己新车的购买价格(裸车价),而且还加上了购置税的总额。
“这样的直接后果是车的价格一下子就多了6000多元,保费自然也要多交一些。”吴先生认为,汽车买保险应该只就裸车价格来计算保额,不应将购置税价格计算在内,“买保险还要把购置税加进去,难道是让车主为购置税买保险吗?”
就吴先生提出的质疑,《每日经济...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3日
二手车“车险”过户有哪两种方式?
买二手车对于刚考完驾照需要车练手的人以及资金方便比较紧张的人来说,都会是不错的选择。可是车主们在买车时往往花了太多的时间在车子的性能上,对于车险却往往疏忽了。
在购买二手车后要注意车辆保险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也就是说,市民购买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关于交强险也有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15日
新车车主可直接到车险公司购买车险 关于新车保险打几折的问题,还有一种就是直接到车险公司购买车险。可以通过柜台,电话或者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办理,较为方便快捷。而阳光车险推出的凡是购买车险即可享受减免15%保险费用的优惠对于许多新车主来说就非常的实用,是一个很好的打折途径。15%的保费对于许多车主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新车主们有条件也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