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家用车保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 21:32:13    加入收藏
产品名称 tCon bgColor=#fafff4 width="59%" align=left>华安家用车保险
险种类别 机动车辆
所属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投保单上选择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在赔偿限额之外,本公司还承担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诉讼及仲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办案费、鉴定费、评估费,但这些费用必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家用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家用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险合同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家用车”是指:
⑴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上下班交通、家庭活动、社交、旅游、娱乐等私人用途的轿车或小型客货两用车;
⑵车队车、粤港(澳)两地车中符合上述⑴中定义的车辆。其中车队车是指投保人自有、租赁或管理的车队,以及由同一代理人代理投保或索赔或提供其它服务的车队。粤港(澳)两地车是指同时办理和悬挂广东牌照和港澳牌照,往返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两地之间的车辆。
用于出租或收费载客、营运收费及比赛、测试等其它性质用途的车辆,及少于四轮的车辆、主要设计不在公路上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本条款中的家用车范畴。
3、“第三者”是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投保单上选择的合格驾驶员)之外的因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
乘客是指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的除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
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所有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4、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5、“人身伤亡”是指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6、“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员。
7、“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资产的损坏或灭失。
8、“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当损失由下列原因引致时,均不属于“碰撞责任”范围:
⑴投射物或空中坠落物;
⑵火灾;
⑶偷窃或盗窃;
⑷爆炸或地震;
⑸飓风、冰雹、暴雨或洪水;
⑹故意行为;
⑺暴乱或骚乱;
⑻与飞禽或动物有关;
⑼因被保险车辆的玻璃破碎。
家用车保险a式条款
第一章 基本险

本条款为家用车保险a式条款的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节 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单上选择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在赔偿限额之外,本公司还承担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诉讼及仲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办案费、鉴定费、评估费,但这些费用必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引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自身的人身伤亡;
(四)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下述损失: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驾驶员所有或仅有使用权的财产或租借、代管、照管下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车辆本车的一切财产损失。
(五)由于被保险车辆的震动或重量造成任何道路、桥梁或其下任何物件的毁坏;
(六)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一)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第三者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除乘客外的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三部分责任,每部分的责任限额均分为如下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以及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从100万元向上每50万元为一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愿选择确定。
(二)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对第三者的责任限额是本公司所承担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但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除乘客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应分别列明。
(三)投保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中乘客人身伤亡责任时,必须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乘客座位数足额投保。否则,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赔偿处理时,将根据投保的乘客座位数与车辆额定乘客座位数进行损失的比例分摊。
(四)如果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车辆可以拖带挂车,则当被保险车辆拖带挂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及拖带的挂车所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限额为准。
第二节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投保单上选择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因驾驶员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
(三)驾驶员食物或饮料中毒;
(四)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载有毒有害物质;
(五)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
(六)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七)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一)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各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愿选择确定。
(二)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员座位责任限额是本公司承担的每次事故造成驾驶员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三节 车辆损失险
一、保险责任

(一)投保单上选择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被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3、雷击、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4、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单选择的驾驶员对被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车辆的下述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车辆自燃、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机械或电子故障、轮胎单独爆裂、玻璃单独破碎;
(四)地震、人工直接供油、冰冻、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车辆水淹后涉水行驶或进行其它违反车辆使用说明的操作致使发动机损坏;
(六)任何设计应用于被保险车辆的音响电子设备及各种附件、任何被保险车辆上接收和传送音频、视频或数据媒体信息的电子设备及附件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设备的损失:
1、无线电收音机;
2、电话;
3、对讲机;
4、扫描监控接收器;
5、电视监控接收器;
6、卡带式录像机;
7、卡带式录音机;
8、cd、vcd、dvd播放机;
9、唱片音响;
10、音响设备;
11、显示器;
12、个人电脑。
本除外责任(六)不包括下述设备:
1、在被保险车辆上的原装设备;
2、任何必须的用于被保险车辆正常操作和监控的电子设备。
(七)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
(八)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
(九)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
(十一)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的市场购置价,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章 总括条款
第一节 总除外责任

下述损失属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一切损失;
2、战争(宣战或未宣战)、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或暴动、内战、起义、由于政府行为或内乱发生的扣押、罚没、征用和破坏造成的一切损失;
3、被保险车辆改装或内部加装特殊设备,导致车辆安全状况低于汽车制造商规定的标准造成的一切损失;
4、被保险车辆竞赛、出售、测试、修理、保养、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车辆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
6、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7、被保险车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一切损失;
8、被保险车辆肇事后逃逸造成的一切损失;
9、被保险车辆由于超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10、被保险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11、被保险车辆被其它车辆拖带时,在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下使用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2、非投保单上选择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3、驾驶下列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临时牌照的车辆;
(2)没有汽车生产厂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3)未取得合法所有权或来源不合法的车辆;
14、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5、驾驶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5)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16、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17、驾驶员在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
18、驾驶员失踪造成的一切损失;
19、被保险车辆装载或运输危险货物未遵守关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
20、由于被保险车辆召回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被保险人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些规定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二节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本公司依据投保单上选择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在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检查和评估受损车辆或财产的价值,并单独核定损失。
四、本公司将修理受损车辆使之恢复原状,或以货币形式进行损失赔偿。
五、被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事故时,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六、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七、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八、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该车的新车市场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二)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从新车购买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折旧比例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车费率表的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但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九、重复保险有关规定:
(一)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故损失获得重复补偿。
(二)如果被保险车辆重复保险,本公司只承担比例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投保单上选择的合格驾驶员对被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且需按照前述第(二)款的方式进行比例分摊。
十、被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十一、被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保险合同自行终止,未到期的车辆损失险及其项下的附加险保险费概不退还;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及其项下的附加险则在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下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月费率表计收短期保险费后,将剩余部分保险费退还。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123456789101112
保险月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十二、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将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日内赔偿结案。
十三、免赔处理
(一)责任免赔
根据保单上选择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本险种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但在进行损失赔偿时,免赔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
(二)安全带免赔条款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有关人身伤亡时,如果被保险车辆上装置有安全带的座位上的人员未系安全带,则本公司对由此造成的这些座位上的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损失赔偿时,另外扣除10%的绝对免赔。
(三)被保险车辆互碰免赔
如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互相碰撞造成损失,本公司在赔偿处理时,每次另外扣除所有受损的被保险车辆损失总额2.5%的绝对免赔。
十四、被保险人应自被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上述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并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二年内领取应得的赔偿金。
十五、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节 其它有关规定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车辆的的情况应如实告知,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做好被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被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四)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被保险车辆,不得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或者损失发生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受害者和证人的姓名、地址等事项迅速告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本公司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另外扣除5%的免赔率。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
1、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或就有关责任进行答辩;
2、自报案之日起一周内提交能够提供的有关事故或损失的通知及法律文件,并及时交给本公司;
3、如果事故肇事者逃逸,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警方和本公司;
4、如果被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件的副本交给本公司;
5、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提出合理要求时,被保险人必须:
(1)进行由本公司选择的外科医生所做的体检,本公司将承担检查费用;
(2)保证如实告知,并在体检报告上署名。
6、授权本公司获得体检或疾病医疗报告及其它相关报告,本公司有义务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和检验报告的内容保密;
7、本公司需要时,提交有关损失证明;
8、在车辆被修理或者处理以前,协助本公司检查和评估受损车辆或财产的价值。
二、未如实告知及欺诈行为处理
对于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或导致的损失,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资料、证明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资料不真实,未做到如实告知或故意不如实告知、有欺诈行为,本公司将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故意欺诈,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本公司应在核定赔付金额的基础上,扣除5%的绝对免赔。
(五)被保险人索赔时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本公司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三、投保年限折扣条款
如果投保人投保本险种时,保险期限大于一年,本公司将给予投保人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优惠折扣,具体标准详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车费率表。
四、无赔款优待、忠诚折扣及车队投保折扣
(一)无赔款优待折扣
被保险人如果在过去几年的保险期间内未提出索赔,则该被保险车辆在本公司续保时,将可享受一定的保险费折扣优惠,具体规定详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车费率表。
(二)忠诚折扣
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无出险索赔,如被保险车辆过去几年内多次在本公司投保,则在投保时可享受一定的保险费折扣优惠,具体规定详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车费率表,但被保险车辆不能同时享有本项折扣优惠和无赔款折扣优惠。
(三)车队投保折扣
如投保人多辆车在本公司投保,则每辆车均可享受一定的保险费折扣优惠,具体规定详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车费率表。
五、代位追偿条款
(一)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五)在本公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一、保险合同效力范围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以下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或者损失:
(一)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期限内;
(二)在保险合同适用的地域范围内。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否则保险合同不能变更。
(二)如果出现下列可能导致本公司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提高费率的情况,被保险人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根据本公司公布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车费率表调整保险费金额:
1、被保险车辆数量、类型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
2、被保险车辆使用者发生变化;
3、改变保险金额、免赔额或者责任限额。

2013年6月30日

给爱车投保最好“货比三家”
    交强险去年首次实施后,当时到期的车险有的推迟续保,这些车险本月陆续到期,随着8月的到来,办理车险的市民一下子多起来了。记者昨日了解到,不同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是有差别的,他们甚至根据不同车龄提供差别报价,车主可“货比三家”。  交强险价格没差别 据了解,车主为自己的车辆投保,必须办理的是交强险,之后还可选择商业车险来提高保障水平。  记者调查后了解到,虽然交强险已实行挂钩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浮动制度,但由于交强险是从去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目前只有一年的交强险理赔数据,因此实际上车主今年最多只能享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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