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摩托车保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 2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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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tCon bgColor=#fafff4 width="59%" align=left>华安摩托车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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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机动车辆 | |||
所属公司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摩托车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摩托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滑坡、泥石流; 5、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第4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摩托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
第一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单独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 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第六条 基本险包括摩托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摩托车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摩托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滑坡、泥石流;
5、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第4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摩托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所致的损失;
(四)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五)玻璃单独破碎、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八) 保险摩托车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七)保险摩托车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八)保险摩托车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九)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车;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摩托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十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
(十五)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