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综合保险的介绍
产品名称 | tCon bgColor=#fafff4 width="59%" align=left>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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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机动车辆 | |||
所属公司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并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机动车辆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保险车辆自驶入高速公路检票口起,至驶离高速公路检票口或出口处时止 | |||
保险责任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保险人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坏或轮胎爆裂; 二、保险车辆在行驶中造成高速公路路标、护栏、桥梁、路面、收费亭、收费蓬、照明设施等路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病人进入高速公路,被保险车辆伤害致死引起的丧葬费和辨认身份的广告费,以及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五、因第一款原因而引起的整理交通事故现场、疏通道路的清理费用。 |
投保条件
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并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机动车辆,均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限
保险车辆自驶入高速公路检票口起,至驶离高速公路检票口或出口处时止。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保险人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坏或轮胎爆裂;
二、保险车辆在行驶中造成高速公路路标、护栏、桥梁、路面、收费亭、收费蓬、照明设施等路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病人进入高速公路,被保险车辆伤害致死引起的丧葬费和辨认身份的广告费,以及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
四、因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五、因第一款原因而引起的整理交通事故现场、疏通道路的清理费用。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机动车辆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或在保修公里内的损坏;
三、车辆所载货物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知道或应该知道发动机及轮胎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陷或瑕疵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五、因保险车辆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等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残疾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费用;
六、车内人员因自杀、殴斗、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严重违章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九、其它不属于本条款中列明的事故和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费用。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一、发动机损坏和轮胎爆裂的赔偿限额为2万元。
二、交通事故清理费每次赔偿限额为5000元。
三、车辆在行驶中造成高速公路路标、护栏、桥梁、路面、收费亭、收费蓬、照明设施等路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扣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后的部分,但最高以20万元为限。
四、精神病人进入高速公路,被保险车辆伤害致死引起的丧葬费和辨认身份的广告费,以及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赔偿,但最高以5000元为限。
五、司乘人员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按本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的有关规定赔付。人身意外伤害每座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元,每人意外伤害抢救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元。
六、保险费按高速公路通行票价的10%~15%收取。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或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凭证、高速公路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双方确定,保险人应当在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四、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权利。
五、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按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附则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