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需对酒驾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付

 所属分类:  2013-8-2 10:09:24    加入收藏
 4月2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由于该司法解释与现行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有部分出入,且涉及酒驾等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民日报特推出连续报道,探讨该司法解释可能给车险业务尤其是交强险带来的影响。

  4月2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

  保险法律研究专家指出,与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等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使险企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责任发生了变化,主要有:险企需对酒驾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被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医疗赔偿范围覆盖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过优先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较多赔偿、牵引车与挂车所投交强险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转让及风险增加后未赋予险企合同解除权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交通事故中的各方责任进一步明确外,还针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司法审理程序、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一些条款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保护。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将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审理、保险纠纷审理、代位追偿审理合并一次审理,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了之前原告只状告保险公司,而非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情况,对保险公司是个保护。又如,《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把保险公司的请求权转让给其他人,降低受害人的道德风险,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险企需对酒驾等造成的

  人身损害先行赔付

  根据现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三种情况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专家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条款中列举的类型增加。除了《交强险条例》中所列的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导致人丧失意识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也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次,保险公司垫付内容增加。《交强险条例》只规定保险公司垫付人身损害后的抢救费用,而《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所有的人身损害后果,增加了对死亡伤残赔偿费用、丧葬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再次,对于盗抢期间肇事的机动车致害情况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将“盗抢”扩大为“未经许可驾驶人”这一概念,指出“未经许可驾驶人”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需要赔偿,且是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均需赔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此的追偿权。

2013年4月21日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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