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引发理赔“拉锯战” 有责任认定书即可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 13:37:28    加入收藏

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车辆肇事,交强险被保险人只要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等相关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就可理赔。可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黑龙江公司)却坚持要求被保险人同时提供两种材料,导致理赔无法正常进行。

  车祸引发理赔“拉锯战”

  卓女士向记者反映称,2011年6月,她在华安财险黑龙江公司为自家车投保了交强险。2011年11月23日,她的司机黄某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赵某撞死。同年12月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交警队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黄某担全责。随后,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被移交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羁押等待判决。

  卓女士了解到,按照法院的程序,此类交通肇事一般是刑事附带民事,首先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达到受害人要求,肇事司机可取保候审,法院也可参考受害人提出的谅解意见,作出缓刑判决。

  为了减轻肇事司机黄某的罪责,尽快获得释放,卓女士与受害人赵某的家属商定,赔偿受害人22万元(含11万交强险赔偿款)。随后,卓女士拿着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多次找到华安财险黑龙江公司理赔。没想到,该公司虽然承认这起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但坚持要求卓女士在提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同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这问题一下就出来了,没有财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款,肇事司机黄某的家属就拿不出22万元的赔偿金。由于赔偿金一直没到位,受害人赵某的家属拒绝签订和解协议。民事赔偿达不成一致,法院无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刑事判决,黄某就一直在法院羁押。眼看羁押时限就要到期,如果民事赔偿还不到位,法院将对黄某判实刑。“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和肆意曲解,财险公司这样做明摆着是刁难消费者。”卓女士气愤地说。

有责任认定书即可理赔

 

  3月29日,记者来到华安财险黑龙江公司采访,其客服部负责人卢建坚持称,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这是刚性条件,哈尔滨市各家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时都是这么做的。

  可记者随后采访了中国平安、中国人保财险、阳光财险等哈尔滨市多家财险公司,得到的答案并非如此。这几家财险公司均向记者指出,像卓女士这样的理赔案子非常简单,有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同意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受害人,保险公司就可直接赔付给第三方受害人。中国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财险理赔部马经理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很清楚,如果双方签订协议,被保险人同意直接给付受害人,只要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就应理赔。”马经理说。

201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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