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条款终于敲定

 所属分类:  2013-8-3 1:22:25    加入收藏

经过6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终于敲定。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除了废除被业界誉为“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外,《示范条款》中对于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索赔资料手续的简化提出明确要求,将显著减少理赔纠纷(3月15日《京华时报》)。

对广大车主来说,“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被废除,这是一则值得击掌相庆的消息。多年来,“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等粗暴规定,犹如潜入车主眼中的一枚枚硬刺,车主痛苦不堪,却难以自拔。以“高保低赔”为例,车主投保商业保险时,主要参考新车购置价,而理赔时却以车辆老旧的实价进行。如此明显伤害车主权益的霸王条款,一直横亘不去。如今,在多方理性博弈之下,终于作古。

当然,在欣慰之余不必过于乐观。保险公司还有不少霸王条款,比如,新车车主经常遭遇到的“保险责任空白期”。据报道,北京一车主买了辆新车,乐呵呵地从4S店开回家,没想到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虽然他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但保险公司不给赔,借口是保单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签订合同时,不少保险公司并未告知车主这一细节,即便告知也涉嫌霸王,为何不能像交强险那样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说白了,这是保险公司故意规避自身责任而已。

在多方合力下,“高保低赔”倒了,那么,像“保险责任空白期”何时倒掉?“高保低赔”倒掉,与车主抗争有关,与舆论力量有关,与律师介入有关,也与消协关注有关。多年前,中消协与一些地方消协就呼吁废除“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正所谓“扫帚不到,灰尘不掉”,没有持续而有力的博弈,没有多方合力的坚持,那些傲慢的霸王条款不可能甘心退出历史舞台。“高保低赔”如此,其他霸王条款也是如此。

要将“保险责任空白期”等霸王条款扫地出门,光靠车主的力量还不够,还应该联合行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条款剑之所指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诸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皆被列为违法条款。为了将霸王条款清理干净,除了工商部门,司法部门以及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不妨也积极介入,来一次细致而有力的大扫除。

2013年5月10日

车险定损价格无法达成一致
    定损价格无法达成一致 车辆出险后,如果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与车主后期询问的价格有出入,且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车主可让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协商处理,或按照保险公司原先的定损价格,由保险公司推荐到相应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因定损价格存在纠纷、自行将车辆维修,而使得“无法重新核损”,这时是很难会有保险公司对此赔付的。在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一贯主张以修复为主(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除非是无法修复的,则给予更换,而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的定损价格则是参考市面上零部件价格、维修人工费来确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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