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故现场难再现 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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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3 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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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使得交强险的保险占有率在市场上达到了1/3,再加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险种,机动车辆保险中责任险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了50%甚至更高,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下,赔款中责任险的比例也将超过50%,可以说,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已经进入“责任险”时代。机动车辆保险所涉及的责任保险的险种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等。
我们所说的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风险,指的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险与物质损失险相比较,在理赔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稳定经营有着重要意义。
事故现场难再现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查勘事故现场是保险公司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查勘事故现场,事故损失原因、事故损失都可以基本确定下来,驾驶证、行驶证可以现场审查,可以初步认定保险责任,这些因素,对于后续的赔偿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这也为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所涉及的责任险中,很多时候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位置”。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现场的全貌很难复原,事故当事人也很难在第一时间见到,这些情况给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第一手资料的不完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赔付进程。
涉及人伤的这些责任险案件,在现场诸多因素丧失之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用“查勘”的传统观念来处理已经不适应要求了,继之应采用“调查”的处理方式。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目击证人等手段,多角度、多层次地复核事故各项因素,构思事故全貌。
保险责任难认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描述相对简单,正如文章开篇所述。文字上的简洁概略,更使其保险责任非常宽泛,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
在保险责任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厘定责任的前提。这个意外事故,并不是指任何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而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意外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并不一定有损失)。我们举例说明,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车上人员被抢劫、殴打造成的人身伤亡,货物装卸工人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都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畴。
在确定财产损失方面,机动车辆所属的责任险承保的是“财产直接损毁”,那么财产的施救费用能否赔偿呢,原则是财产发生损失,施救费可以赔偿,二者相加不超过总的赔偿限额。例如,一辆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载货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货物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货物的施救费是不赔偿的。
结案周期跨度长
机动车辆保险所涉及的责任险,发生的事故多涉及人身伤亡且非车辆的财产损失形式多样,人身伤亡治疗时间长、多样化的非车辆损失确定损失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种种因素都造成了结案周期的延长。有的案件结案周期甚至是保险期限的数倍,长结案周期的特点可能造成估损不足、未决案件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
估损不足,因为责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多种多样,在损失的确定上需要一个过程,专业化程度高,而且损失的暴露还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这都给保险公司未决估损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往往表现出估损不足,直接影响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和满期赔付率的准确性,严重的会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
未决案件管理难度大,结案周期的加长,势必增加未决赔案管理的难度,人伤案件还会发生结案后再次赔付的情况,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案件处理流程、人员配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业人员要求高
前面我们提到,责任险承担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法,依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法规,非专业人士不能胜任,加之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逐步增多,事故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加强,这需要在公司内部配备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相应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大量的人伤案件,受伤人员的治疗、用药、康复等问题涉及极强的专业性。为使治疗用药、伤员护理、休养期限都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需要保险公司事先与医疗机构沟通解决,这需要在保险公司内部配备相应的医疗专业人士来处理上述问题。
机动车辆责任险事故涉及的物质损失,相对于车辆损失而言,种类繁多、各式各样,所有损失以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去确定,难度大、精确度低,由保险公司自身培养配备充足的各类专业人士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考虑借助外脑,建立自身的专家储备库,解决涉案金额比较大的财产损失案件。
责任保险以其自身特点,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的飞速增长,也推动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险公司以新的视角、新的思维、新的理论来解决各种新问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壮大自己,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服务于社会。
我们所说的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风险,指的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险与物质损失险相比较,在理赔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稳定经营有着重要意义。
事故现场难再现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查勘事故现场是保险公司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查勘事故现场,事故损失原因、事故损失都可以基本确定下来,驾驶证、行驶证可以现场审查,可以初步认定保险责任,这些因素,对于后续的赔偿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这也为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所涉及的责任险中,很多时候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位置”。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现场的全貌很难复原,事故当事人也很难在第一时间见到,这些情况给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第一手资料的不完整直接影响了后续的赔付进程。
涉及人伤的这些责任险案件,在现场诸多因素丧失之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用“查勘”的传统观念来处理已经不适应要求了,继之应采用“调查”的处理方式。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目击证人等手段,多角度、多层次地复核事故各项因素,构思事故全貌。
保险责任难认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描述相对简单,正如文章开篇所述。文字上的简洁概略,更使其保险责任非常宽泛,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
在保险责任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厘定责任的前提。这个意外事故,并不是指任何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而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意外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并不一定有损失)。我们举例说明,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车上人员被抢劫、殴打造成的人身伤亡,货物装卸工人在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都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畴。
在确定财产损失方面,机动车辆所属的责任险承保的是“财产直接损毁”,那么财产的施救费用能否赔偿呢,原则是财产发生损失,施救费可以赔偿,二者相加不超过总的赔偿限额。例如,一辆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的载货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货物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货物的施救费是不赔偿的。
结案周期跨度长
机动车辆保险所涉及的责任险,发生的事故多涉及人身伤亡且非车辆的财产损失形式多样,人身伤亡治疗时间长、多样化的非车辆损失确定损失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种种因素都造成了结案周期的延长。有的案件结案周期甚至是保险期限的数倍,长结案周期的特点可能造成估损不足、未决案件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
估损不足,因为责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多种多样,在损失的确定上需要一个过程,专业化程度高,而且损失的暴露还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这都给保险公司未决估损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往往表现出估损不足,直接影响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和满期赔付率的准确性,严重的会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
未决案件管理难度大,结案周期的加长,势必增加未决赔案管理的难度,人伤案件还会发生结案后再次赔付的情况,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案件处理流程、人员配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业人员要求高
前面我们提到,责任险承担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法,依的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法规,非专业人士不能胜任,加之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的逐步增多,事故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加强,这需要在公司内部配备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相应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大量的人伤案件,受伤人员的治疗、用药、康复等问题涉及极强的专业性。为使治疗用药、伤员护理、休养期限都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需要保险公司事先与医疗机构沟通解决,这需要在保险公司内部配备相应的医疗专业人士来处理上述问题。
机动车辆责任险事故涉及的物质损失,相对于车辆损失而言,种类繁多、各式各样,所有损失以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去确定,难度大、精确度低,由保险公司自身培养配备充足的各类专业人士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考虑借助外脑,建立自身的专家储备库,解决涉案金额比较大的财产损失案件。
责任保险以其自身特点,推动了机动车辆保险的飞速增长,也推动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险公司以新的视角、新的思维、新的理论来解决各种新问题,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壮大自己,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服务于社会。